《侦查措施》:
七、辨认结果的评断
辨认是一种错综复杂的认识过程,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无论辩论结果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侦查人员均应结合案内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评断和甄别核实,然后才能将其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侦查机关组织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辨认除外;(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指认嫌疑的。在分析评断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辨认人方面的因素
辨认人,即辨认主体的行为能力及其主观愿望是影响辨认结果的核心因素。从辨认的定义不难看出,辨认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是辨认人,即一切曾感知过案件有关情况的人都可能成为辨认的主体,如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等。他们对辨认活动的主观愿望和行为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辨认活动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关系到侦查活动的成败。这也是辨认这项措施与措施体系中其他措施的主要区别。所以审查辨认结论,首先就得对辨认人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断。
1.审查辨认人与案件及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判明其有无作虚假辨认的情况。
2.审查辨认人的生理条件,主要查明辨认人是否具备正常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识别能力和表述能力,尤其要注意其有无近视、色盲、夜盲、听力减弱和健忘等生理缺陷,以及这些缺陷对辨认结果可能造成的影响。
3.审查辨认人的职业技能条件,即注意了解辨认人的文化程度、生活经历、职业专长和兴趣爱好,进而分析其是否具备对某种辨认客体的识别能力,以及识别能力的强弱,必要时可通过实验加以证实。
4.审查辨认人的心理状态,即查明辨认人在感知辨认客体时心理状态是否正常,精神是否紧张,神志是否清醒,对辨认客体的感知、记忆和识别是否积极主动,并注意评断辨认人的心理状态对辨认结果的影响。
(二)辨认对象方面的因素
辨认对象也称辨认客体,包括被辨认的人、物品、尸体及场所等。辨认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往往也受辨认对象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包括:
1.辨认对象的特征是否突出
尤其是能够反映客体本质属性的特定特征是否明显,是否容易与其他相似客体区别开来。当然,辨认对象有人、物、场所之别,不同对象其特殊性的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不仅要考虑该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与其他对象的差别,还要同时甄别该犯罪嫌疑人衣着打扮、行走姿势、说话口音等情况;又如,对物的辨认,除要充分考虑该物品名称、形状、颜色、型号、新旧程度,更应注意该物品在生产、销售、修理、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特征。只有将辨认人凭借识别及认证的诸多特征均考虑到,并做到综合应用,才能提高识别的准确性。
2.辨认对象的特征稳定性程度
应查明客体与辨认人感知时相比,是否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自然变化或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的磨损、消耗导致特征发生局部乃至全局的改变,或与犯罪有关的人是否有意改变辨认对象的某些特征,以逃避侦查,是影响辨认人进行同一认定的重要因素。因此,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过程中,事先必须弄清辨认客体的一系列可变情况,熟知辨认客体的哪些特征稳定性较大、不易改变,哪些特征稳定性较小、容易变化,力求从众多特征中筛选出稳定性较强的特征作为识别、认证特征进行辨认,这样才能使辨认的结果更趋于准确、可靠。
3.辨认对象的特征复杂程度
分析判断感知识别这些特征是否需要具备某种专门知识,进而评断辨认人是否具有此种识别辨认能力。
(三)感知的客观条件方面的因素
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正确感知不仅决定于辨认人自身的感知能力,还取决于感知时的客观外界条件。这些客观条件除了感知对象的特征是否明显、稳定等因素外,还包括感知时自然环境条件的优劣和感知过程的长短以及距离的远近等因素。比如,在光线明亮的情况下,往往能够看清犯罪分子的身高、体态、面貌及衣着特征,等等;在光线昏暗的情况下,则只能看清犯罪分子的大致轮廓,无法看清其细节特征。因此,在评断辨认结果时,应注意分析辨认人感知时当地的自然环境因素。又如,辨认人与辨认对象接触的时间越长,对辨认对象特征的感知就越全面、清晰,印象也越深刻,记忆越牢固。辨认人在遭到犯罪分子突然袭击的情况时由于正面接触的时间短促,往往看不清犯罪分子的具体特征。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