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纪律审查证据的基本概念
一、证据的含义
什么是证据?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因此,从广义上理解,证据存在于人类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搞科学研究,提出某种新的研究成果,要靠科研证据来证明和说服科学家共同体;从事历史研究,对某个历史结论形成新的观点和认识,要靠学术研究、历史考证等证据来证实;在经济发展方面,对一个经济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发展趋势和走向的认识和判断,也需要靠大量经济指标、经济运行数据等证据来证实。同时,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的相关业务工作中,也需要通过收集证据,来查明和证明一定的事实。因此,从广义上理解,证据的概念普遍存在于各种社会活动中。
与此相对应,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工作过程中,使用证据的概念是一种狭义上的理解和运用,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二、纪律审查证据的定义
尽管目前对纪律审查工作中有关证据问题的研究还不够系统、深入,但1991年中央纪委制定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审查违纪案件专门性的证据法规。该规定共二十四条,规定了违纪案件中证据的种类,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的原则,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鉴别证据的任务及方法以及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所取得证据如何使用等内容。该规定对违反党纪案件的证据作了界定,其中第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1994年3月25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关于违反政纪案件证据的概念,有关法规也有明确规定。1991年11月22日,监察部颁布了《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该规定共五十二条,其中第十七条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此,根据现有党纪政纪条规规定,纪律审查证据的概念,可以称为证据概念的事实论。
三、纪律审查证据的特征
依据纪律审查工作有关规定和实践,我们认为,纪律审查证据应具有“三性”:
1.真实性。指的是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证据事实必须真实可靠,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杜撰。
2.关联性。指的是证据要与违纪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事实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与违纪事实之间存在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合规性。指的是证据的收集必须合规。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的证据,不仅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收集和认定,而且要符合规定形式要求。
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相互交叉、密切相关、缺一不可。其中,真实性直接决定证据能否采信及证明效力的大小,关联性和合规性决定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
四、纪律审查证据制度与刑事证据法规的关系
从现有纪律审查证据法规的具体规定和内容看,纪律审查证据制度与刑事证据法规的关系最为紧密。在实践中,刑事证据规则、证据标准、证明体系等基本概念在审查处理违纪案件工作中被借鉴参考运用最广泛、最集中,这体现了纪律审查证据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机衔接的一面。
同时,也应当看到,这并不意味着纪律审查证据法规与刑事证据法规就是完全一致的。比如,纪律审查证据规定,作为党内法规的组成部分,必然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纪律约束和行为准则等。因此,纪律审查证据规定的一些原则,与国家刑事证据法规的一些原则还存在差异。
比如,党内纪律审查对象是党员,党组织对党员违纪问题进行审查,党员承担配合组织审查、如实交待问题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对被审查人宣布立案决定时,要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包括:“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这样规定是党纪严于国法的重要体现。因为,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面对党旗宣过誓,党员就成了有组织的人,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多尽一份义务,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员违犯党纪就必须受到纪律审查,接受组织处理,党组织要切实做到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理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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