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健全人权司法保障机制
逐步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更加凸显。逐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明确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明确法院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直接否定独任法官、合议庭意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评议实行录音、录像,全程留痕,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建立审判委员会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实行了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在特定条件下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人员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的施行和刑法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机衔接,劳动教养制度的作用逐渐被取代,劳动教养措施的使用逐渐减少。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并规定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加大受害人保护力度。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6部门联合发布文件,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国家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刑事被害人等给予经济资助,帮助其摆脱生活困境。司法机关严格遵守司法救助申请告知义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程序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并通过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及增加规定特别程序予以落实。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办案机关实施拘留、逮捕后,应当将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并确立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2014年,公安部发布文件,对需要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录制要求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案区讯问室和看守所讯问室普遍安装录音录像设施,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有效预防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执法不规范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侦查讯问活动,强化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及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都应当予以排除……
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2013年,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等文件,深化错案预防机制制度建设,加强对执法办案全方位、全过程、即时性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部制定《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全面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
规范强制措施,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性强制措施作出进一步完善,细化了逮捕的条件,明确了作为逮捕条件的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标准,减少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更加规范,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保护更加有力。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文件,明确了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的范围、换押程序、通知程序、送达方式等,进一步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检察机关严格执行法定逮捕条件和审查逮捕程序,坚持少捕、慎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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