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权力与个人权力的博弈与平衡
经济权力中的破坏权力与整合权力在雇佣关系中表现得较为明显,也同时反映出同属于社会权力范畴的个人权力与组织权力的作用效果和博弈关系的差异。为了鼓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或者通过奖勤罚懒严肃规章制度,作为资方的雇主可以考虑以加薪或者发放奖金的方式达到整合劳资关系的效果,也可以通过处罚甚至解雇的破坏性手段来实现资方自身的经济权力。然而,这种策略选择对于劳资双方都是公平的,员工也可以通过破坏性的手段对资方进行反制,其中辞职是一种最为常见的方式,这种破坏方式一般只有类似于高端职业经理人或高级技工等高端雇员才会对资方造成实际影响或威胁,而对于一般可替代性较高的员工,辞职只能说是“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双刃剑。消极怠工也是劳方的一种破坏性策略,但是这种权力行使在管理考核水平较高的公司机构那里无法遁形,不久便可能被识破,资方也会相应地采取辞退的破坏性手段来对相关员工进行反报。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工人通过结社而达到的革命联合代替了他们由于竞争而造成的分散状态。①而“资本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因此,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②。劳资双方的这种博弈可能在双方各自党同伐异的诉求下通过各自的组织行为实现效应放大化,此时博弈的双方也不再只是老板和雇员的较量,而可能是企业联盟与工会联盟之间的劳资博弈。以职业体育劳资关系为例,目前在我国职业体育运动员是在准官方的运动项目协会(行业协会)指导和组织下通过职业体育俱乐部参与联赛的方式执业。行业协会本身及其各俱乐部中的投资方与管理层在现代体育联盟(联赛)中代表资方,而职业体育运动员代表劳方。社会学的冲突理论认为,不同利益冲突主体的组织程度与其在互相冲突中各自的损害程度之间呈现反比关系。当下,西方等国家的职业体育发展到了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组织机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职业运动员大多依法建立了相应的运动员组织来维护自身利益。如英国在1958年成立了职业足球运动员工会,并于1960-1961年赛季组织起来成功地废除了球员最高工资限制。①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使得劳资关系一度空前紧张,弗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Roosevelt)上台后于1933年签署《国家产业复兴法》(NIRA),明确赋予“雇员有权利组织和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⑦鼓励职业运动员组织结社,培育运动员协会对于劳方的补强功能不仅表现在对于集体合同的谈判与其他福利待遇的争取方面,还可以在劳资纠纷救济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③在这种量级的博弈中,个人权力的集合形成真正的社会权力,社会权力为各自所代表的个人(个体)权力争取与斗争,而个人权力与社会权力正是在这种综合博弈中实现某种意义上的纳什均衡,从而通过互相的妥协而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利用这种放大器和催化剂的方式,使得大多数微小的个体权力得到尊重和关注,化解了许多暗流涌动的社会矛盾,使得社会破坏性权力得到理性对冲。这种社会权力的功能实现是社会主体间的竞争关系语境下的,实际上这种模式也可以适用于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协调的过程中。这种社会权力的存在以及其运行机制的复制,能够使得社会的总体压力缓解,避免“可燃性”社会矛盾达到诱发社会动乱与革命的“爆炸极限”。从而避免破坏性权力的过度使用所造成的社会撕裂及社会经济财富的大量浪费,对于在社会稳定及生产生活秩序稳定的情况下实现民主自由,以及对于社会个体的利益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这种权力信托的放大器作用固然体现出其公共权力性质的一面,但是这种功能发挥的前提是它首先是一个私利益的收集器,当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特殊利益诉求单元时,它所代表的是一群个体集合的特殊利益,是一种私权力的表达。正是由于权力本身的公私二重性的客观存在,导致了社会权力可能在对成员意志进行整合过程中由于代理失真或利益差序而出现异化的可能性。除此以外,“以新法团主义方式而谈判达成的政策,与保护人口中处于社会边缘、组织程度很弱的群体的基本利益之间,是存在这冲突的”①。社会团体与社会组织在这种权力信托的表达与争取过程中所能够达成的公共意志也只是反映了其组织或团体内部的个人利益,而无法做到社会所有个人利益的周延化关切,那些未惠及的处于社会边缘的其他个体的利益就会受到忽视或伤害。因而个人权力的存在不仅有合法的法律依据,也有组织群体社会权力所不能覆盖的特殊性,因而确认与巩固个人权力在社会权力中的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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