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有所得(114)》:
吴经熊(1899-1986),浙江宁波人。1920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科,后留学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曾任东吴大学法科教授、立法委员、法院院长等职。著有《法律哲学研究》等。
孟子日:“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能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于我而言,生活的智慧似乎只是存乎于鱼与熊掌间的抉择。的确,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品味,但这不能否定我们选择之需求。
在我看来,生活艺术的真实看起来也是法律艺术的真实,立法与司法过程莫不如此。如果能够通过法律承认和保护人类的所有利益,那是极其美妙之事。但事实是,利益之间不断冲突。在不同情形下,法律可能为了认可其充分注意到的眼前利益而牺牲其他利益。法律,就如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我们不得不理解“要获得一些东西必舍弃另一些”。我们必须知晓“我们所获之利益许或被我们所失之利益抵消,当我们进行选择时,我们应知晓自己所做的一切”。
但是,什么利益应受保护,什么利益应该舍弃?这是一切法律问题的核心。因为,不存在精确衡量人类所有利益的等臂天平,也不存在准确丈量长度的精准标尺。我们对利益的衡平终究只能靠思维着的头脑和感受中的心灵来指引。的确,这是极其主观且极易犯错的指引!但是,既然就事物本性而言,我们无法找到比这更确切的指引,那么让我们以此来安慰自己:人所能希望达到的最高程度的客观与确定是,每当我们遇到主观与犯错可能性时,我们能够体认并承认它。
选择不是在完全确定与完全不确定、绝对正义与绝对不义两者中进行,而是在不同程度的确定与不同程度的正义之间开展。在公正的利益衡平的探寻中,我们必须具有耐性,按步进行,而不能急切地草率提供普适的一般化,以虚幻的确定来替代甚或牺牲真实。正义感主要是一种感觉的问题,正如莱辛(Lessing)在他的《拉奥孔》(Laokoon)中所提醒我们的:“没有比对我们的感觉定一些普遍的规则更易受欺骗了,这些感觉交错得那么细致、那么复杂,甚至连最细心的观察都几乎不能厘清头绪。”我们不能忘记在向我们的女士求爱时,“只能用持久和孤寂的激情”,要获取她的芳心,“我们必须如对待神祗那样倾尽我们所有的才智”。我们不能因困难而丧失追求她的勇气。
此外,难道是法律的艺术比音乐、美术等其他艺术之境况更为不幸?其他艺术亦无永恒的鉴赏与评价标准,但这并未阻止人们在这些艺术领域创造出了超凡脱俗的图画和美妙的交响曲。同样,这也不能阻止法律艺术家制定出正义的法律,做出衡平的判决。助法律艺术家达致这些的,是他们所具有的丰富的情感、广阔的眼界与精细的分辨力。这些正义的法律和衡平的判决命中注定是“为未来时代新风俗播撒种子提供原料”,并且,“清除所有令人讨厌的鼻涕虫和邪恶之徒所制造的不快”。
我并非从形而上和修辞手法来比较法律与其他艺术。我只是领悟法律与音乐、诗歌及绘画等艺术间的真正一致。所有的艺术品都是选择的结果,选择过程“自然是既涉及接受,也包括舍弃”。这些艺术品均为对质料的一种用心,用情之选择与安排的结果。不同的艺术用不同的质料:在音乐,是音调;在诗歌,是语言;在绘画,是颜色;而在法律,则是利益。他们之间仅有媒介与质料的不同,而无本质的区别。即是说,这些艺术都是质料的一个有序的、对称的、和谐的安排与组合。因此,我们经常发现一些基本的单词既用来指称这一种艺术,又在修正后用来指称其他艺术,这并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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