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论释·显句论》:
如果对方说:观待他宗而作鉴别。
驳:那也不合理,因为他们的安立在世俗中也没人承认。那些没有无误现见二谛的外道,觉得只要通过两方面来遮破,就是功德。由此可见,观待他宗说鉴别也不合理。
如果对方又说:观待世间人加鉴别是有实义的。
驳:世间人也不知晓自生,因为世间人没有所谓自生、他生等的概念,他们只知道由因生果。龙树菩萨也是如此安立,所以肯定地说“一切情况下加鉴别都没有意义”。
此外,假设承许世俗中破生而加上鉴别,那么对你们自己来说,就成了所诤事不成立的宗法之过或所诤事不成立之因的过失,因为自宗不承许胜义中有眼等处。
对方说,世俗中眼等存在,所以无有过失。
那么,所谓“胜义”是什么的鉴别?
对方又说:在胜义中破眼等一切世俗法产生的缘故,说胜义是破生的鉴别。
驳:如果这样,那就成了说“眼等所有世俗法在胜义中无生”。可是也没有那样说。即使说了,但由于对方承许眼等实有、不承认假有,故对他宗而言就成了所诤事不成立之宗法的过失,所以这种观点不合理。
对方说:诸如说“声音无常”是认定法与有法二者总的体性,而不是差别法,如果认定差别法,那就成了无有比量与所比量的名言。假设认定是四大种所执受的声音,那么在对方前就不成立。如果(像裸体外道一样)执为它是虚空的功德,那么在我们佛教徒前就不成立。同样,有部宗立宗“声音是无常”,但如果执为是所作的声音,那么在他宗前不成立。如果是明显所作,那在自宗前不成立。同理,灭也是一样,假设认为灭有因,那在我们佛教徒前不成立。如果认为灭无因,那在对方前不成立。对此只是认定法与有法的总相。同样,此处也只是认定除开差别法的有法。
驳:也并非如此,这里绝对是承许破生作为所立法的时候,也就不会有它的所依有法——仅以颠倒得到有实法的“我”,这是你们自己承认的。颠倒和不颠倒是不同的。所以,就像有眼翳者见毛发等一样,因为颠倒错乱才将本不存在的执为存在,又岂能得到毫许存在的事物?无眼翳者,无误决定毛发等不真实,不会增益它存在,谁又会得到毫许世俗中不存在的事物呢?所以,龙树菩萨也亲口说:“设若现量等,少许有可得,建立或遮遣,无故我无过。”正由于颠倒与不颠倒是不同的,故不颠倒的阶段没有颠倒,所以,所诤事不成之宗法的过失及所诤事不成立之因的过失不可避免,所以你们的这种答复并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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