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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论法的精神(下)(精)/孟德斯鸠文集
0.00     定价 ¥ 256.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100209212
  • 作      者:
    作者:(法)孟德斯鸠|译者:许明龙
  • 出 版 社 :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日期: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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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学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很高的荣誉,曾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法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

译者简介:

许明龙,国内孟德斯鸠问题研究权威的学者,资深译者,译有《圣路易》《莱茵河》《罗芒狂欢节》等多部经典著作,并主持翻译《孟德斯鸠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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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孟德斯鸠文集》第二卷收录《论法的精神》下册,本书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的主要著作。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本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孟氏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氏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氏对政治理论杰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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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孟德斯鸠文集(第二卷):论法的精神(下)》:
  制定沃科尼乌斯法的目的是调节财富,而不是调节贫困。所以西塞罗说,该法仅约束已录入户口册的人。
  这就为规避法律提供了一个借口。我们知道,罗马人是极端的形式主义者。前面说到,罗马共和国的精神就是死抠法律文字。有一些父亲为了把遗产留给女儿,没有进行户口登记。裁判官认为,他们并未违犯沃科尼乌斯法,因为从文字上看,他们并未违犯该法。
  一位名叫安尼乌斯·阿塞卢斯的人立他的独生女为遗产继承人。西塞罗说,他可以这样做,沃科尼乌斯法并不禁止他这样做,因为他的名字不在户口登记册上。韦列斯当了护民官,就把女儿的继承权剥夺了。西塞罗认为,他可能接受了贿赂,否则他不会打乱其他护民官都遵循的继承顺序。
  全体公民都应录入户口登记册,那么,不在登记册内的是些什么人呢?不过,按照哈里卡纳索斯的狄奥尼修斯所记述的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确立的制度,凡是没有登记在户口册上的公民,一律降为奴隶。西塞罗就说过,有一个人因此而失去了自由。佐纳鲁斯也说过同样的话。由此可见,沃科尼乌斯法和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制度,在户口登录问题上显然不尽相同。
  依据沃科尼乌斯法的精神,没有登记在根据财产多寡划分的前五个阶级中的人,不算已经录入登记册。依据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制度的精神,凡是没有登录在六个阶级中,或是没有被列为人头税缴纳者的人,不算已经录入登记册。本性的能量竟有如此之大,它居然能驱使那些父亲,为了规避沃科尼乌斯法而甘愿受辱,在第六阶级中与无产者和人头税缴纳者为伍,甚至被列入被剥夺选举权者名录也在所不惜。
  我们说过,罗马的法律制度不允许委托继承。委托继承是为规避沃科尼乌斯法而采取的一个手段,具体说来就是,立一个有权依法继承的人为继承人,然后请他把继承权让与一个被法律排除在继承人行列之外的人。这种新的做法产生了一些相当不同的后果。有人把继承权转交给他人。塞克斯图斯·柏图库斯的做法妙极了,有人把一大笔遗产交给了他,除了他本人,世界上没有一个人知道他是受人之托转交这笔遗产。他找到立遗嘱人的遗孀,把她丈夫的全部遗产转交给她。
  另一些人则把委托继承的全部遗产留给自己,塞克斯提留乌斯·鲁富斯便是一个广为人知的例子,因为西塞罗在他与伊壁鸠鲁派论战时援引了这个实例。他说:“在我年轻的时候,塞克斯提留乌斯·鲁富斯请我陪他去见他的朋友,他询问这些朋友,他是否应该把昆图斯·法迪乌斯·加鲁斯的遗产交还给他的女儿。他找来了好几位年轻人,还有几位德高望重的人物,大家都认为,交给法迪乌斯的遗产不应超过她依据沃科尼乌斯法应该获得的数额;塞克斯提留乌斯于是得到了一大笔遗产。如果他当初不是选择了实惠,而是选择了公正和正直,那他就连一个小银币都休想得到。”西塞罗接着说:“我可以相信,你们本来是愿意将遗产转交他人的,就连伊壁鸠鲁本来也是愿意这样做的,可是,你们并未照你们的原则办事。”我在这里要多说几句。
  立法者不得不制定法律打击人的天然感情,就像沃科尼乌斯法那样,这是人类的不幸。因为,立法者在这样做时,对社会的考虑多于对公民的考虑,对公民的考虑多于对人的考虑,他们的法律牺牲了公民和人,只想到了共和国。一个人竟然要托付朋友把遗产交给他的女儿,这是因为法律既蔑视立遗嘱者的天然感情,也蔑视女儿的孝心;法律丝毫没有考虑那个受托转交遗产的人,他的处境实际上非常尴尬;若是把遗产转交了,他就是一个不良公民;若是把遗产留给自己,他就是一个食言而肥的人。只有天性善良的人才想规避这种法律,只有老实人才会被选中去规避这种法律;因为,战胜贪婪和淫欲是一大胜利,而只有老实人才能取得这种胜利。把他们视为不良公民或许失之过严,这种法律如果确实只能逼迫老实人设法规避法律的话,那就不妨认为,立法者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他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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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五编
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第一节 泛论宗教
第二节 培尔先生的悖论
第三节 宽和政体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宜于伊斯兰教
第四节 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特征造成的后果
第五节 天主教宜于君主政体,新教宜于共和政体
第六节 培尔先生的又一个悖论
第七节 宗教中的完美法律
第八节 道德法规与宗教法规的一致性
第九节 犹太苦修派
第十节 斯多葛派
第十一节 静修
第十二节 苦行
第十三节 不可补赎的罪行
第十四节 宗教如何对世俗法律产生影响
第十五节 世俗法律有时如何修正伪宗教的谬误
第十六节 宗教法律如何修正政治体制的弊害
第十七节 续前题
第十八节 宗教法律如何发挥世俗法律的效力
第十九节 教义对世俗状态中的人有利或有害,在于教义的滥用与否,而不在于其真伪
第二十节 续前题
第二十一节 轮回
第二十二节 宗教若教人憎恶无关紧要的事物,那就十分危险
第二十三节 节日
第二十四节 地方性宗教的法律
第二十五节 向异国移植宗教所产生的弊病
第二十六节 续前题
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对外机构的关系
……

第六编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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