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第二十四章 法与各国宗教仪规和宗教本身的关系
第一节 泛论宗教
第二节 培尔先生的悖论
第三节 宽和政体宜于基督教,专制政体宜于伊斯兰教
第四节 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特征造成的后果
第五节 天主教宜于君主政体,新教宜于共和政体
第六节 培尔先生的又一个悖论
第七节 宗教中的完美法律
第八节 道德法规与宗教法规的一致性
第九节 犹太苦修派
第十节 斯多葛派
第十一节 静修
第十二节 苦行
第十三节 不可补赎的罪行
第十四节 宗教如何对世俗法律产生影响
第十五节 世俗法律有时如何修正伪宗教的谬误
第十六节 宗教法律如何修正政治体制的弊害
第十七节 续前题
第十八节 宗教法律如何发挥世俗法律的效力
第十九节 教义对世俗状态中的人有利或有害,在于教义的滥用与否,而不在于其真伪
第二十节 续前题
第二十一节 轮回
第二十二节 宗教若教人憎恶无关紧要的事物,那就十分危险
第二十三节 节日
第二十四节 地方性宗教的法律
第二十五节 向异国移植宗教所产生的弊病
第二十六节 续前题
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及其对外机构的关系
……
第六编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