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政治哲学论要》:
约翰·罗尔斯在他的《道德哲学史讲义》中对马克思与黑格尔的理想社会的差异的分析颇为深刻,指出:“黑格尔和马克思之间的一个差异是,黑格尔认为现代国家的市民现在已经在客观上是自由的了,他们的自由已经得到了其政治社会制度的保障。但是他们在主观上仍然是异化的。他们还不理解摆在他们眼前的那个社会就是一个家园。他们还不能这样子来把握它,他们在其中也缺乏一种自在感,他们还不认可它或肯定它。相反,马克思认为,他们既在客观上又在主观上是异化的。对他来说,克服异化,克服既是主观的异化又是客观的异化,要等革命之后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所以,对黑格尔来说,当政治制度在客观上保障了市民社会成员的自由时,国家应当消除他们在主观上的异化,即只是把社会看作是对他们独立性的限制,看作实现他们目的的手段,而不是把社会当作他们行动的目的的想法,教育他们履行自己对国家的义务,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成员,过上一种普遍的伦理生活。因此,黑格尔极力宣扬他的理性自由的国家理念,把他的和谐之道的实现寄托于国家的官僚阶级,主张“人民与贵族阶级的联合”。当然,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这种做法只满足于对私人的利己主义与公共的国家之间对立的调和,他没有真正解决市民社会成员在主观上异化的客观的经济根源,即私有制决定的经济关系的异化。这种经济关系的异化不根除,主观上的异化就不能消除。因此,与黑格尔不同的是,日后在社会历史观上已发生巨大转变的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已彻底分离事实的揭示,通过对市民社会和私有财产的批判,以劳动阶级为解放的主体,在不同于黑格尔国家理想主义立场上提出了克服政治解放的缺陷以实现人类解放的方案。
就政治解放的本质而言,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这样就造成了“个体感性存在和类存在的矛盾”。因此,在马克思看来,政治解放诚然是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范围内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但还不是更彻底意义上的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因为它是建立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个体利益与普遍利益对立的基础之上的。而“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也就是说,人类解放就是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立的克服,是人的存在的二重化的消除,即约翰·罗尔斯所说的客观的异化与主观的异化的克服。
对于马克思而言,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的区别实质上就是“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的区别。在“市民社会”状态下,尽管人获得了主观自由,但由于私有制占据统治地位,国家还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作为共同体只是虚幻的,人与人之间是分离的和排斥的,因而这种自由只是形式上的自由,劳动阶级处于被奴役的地位,个体利益与普遍利益是对立的;而在“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状态下,私有制被消灭,阶级与国家趋于消亡,劳动阶级的自主性活动获得了合理的社会关系条件,个体利益与普遍利益是一致的、和谐的,这样的共同体才是真实的,而“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这就是说,真实的集体不仅不与个人相对立,而且肯定个人的独立与自由发展。这样,马克思以“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建立、个人重新驾驭由于私有制而造成的异化的社会关系为理想的主张,既否定了个人主义视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关系为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的主张,也否定了黑格尔视国家为不可超越的最高自由实现形式的理性国家的主张,强调通过消灭阶级对立与政治国家,追求个体与共同体的和谐共生。
从利益的角度讲,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思想关涉到共同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但是,在日常的理解中,在对待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问题上,人们把将马克思的上述思想演绎成“个人利益必须符合集体利益”。当然,这一理解还可以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中找到佐证,即马克思在论述剩余价值理论过程中对“李嘉图定律”的评论。“李嘉图定律”的实质就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以牺牲某些阶级或阶层的利益为代价的。“李嘉图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看作最有利于生产、最有利于创造财富的生产方式,对于他那个时代来说,李嘉图是完全正确的。他希望为生产而生产,这是正确的。如果像李嘉图的感伤主义的反对者们那样,断言生产本身不是目的本身,那就是忘记了,为生产而生产无非就是发展人类的生产力,也就是发展人类天性的财富这种目的本身。如果象西斯蒙第那样,把个人的福利同这个目的对立起来,那就是主张,为了保证个人的福利,全人类的发展应该受到阻碍,因而,举例来说,就不能进行任何战争,因为战争无论如何会造成个人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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