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前文我们所说,文体概念的内涵应当至少包括两个方面,即文章之体类与文本之体征。文章之体类是指不同的文体类别,如在我国古典文学的范畴中,主要的文体类别有:诗、散文、赋、小说、戏剧;文本之体征指具体某一文类下,其作品文本所表现出来的独特文本特征,如诗体文类下,有四言体、五言体、七言体等。明于此,则文本体征特点在古典文学范畴中不宜拿来作为区别文体类别的准则。相同的文本体征不一定是同一文类,如诔、铭大都为四言体;而同一文类也不一定具有相同的文本体征。所以今天若要我们来回答什么是诗、什么是赋、什么是小说等问题,就不能仅仅拿某一体类下的具体作品的文本体征,或某一文类的一种属性作为依据,而是应该对诗或赋有一个全面的、整体性的认识。如诗体可以言志,也可以抒情,但也有叙事诗,如杜甫的一些诗作;也有以议论人诗的,如宋代的一些诗作。因此就不能把诗的某一特征看作诗区别于其他文体的根本依据。同样,赋虽然有“不歌而诵”的特点,但不能拿这一点来框定赋的概念,或是作为区别于其他文体的依据,魏晋时期还出现了俳赋,它们是合韵律的,就不一定是“诵”了,或许还可以唱;而汉代抒情小赋的出现,也使得“体物写志”的说法有了局限性。所以现如今再界定这些文体类型时,就不能再限于具体文本体征或依有一定时代局限性的文论思想来指导我们的研究,而是应当放眼整个中国古代文学史,以一种全面的、客观的眼光来看待任何一种文体类别。
不论是拟骚诗还是骚体赋,都是仿拟屈原作品而来的,拟骚诗可以说是直接脱胎于屈原作品;骚体赋虽然在内容上大多已脱离了屈原色彩,但在形式上依然披着屈原作品的外衣,因而不可否认两种文体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这也是由那个时代的文学特点决定的。战国以来至汉初,我国抒情文体的种类是有限的,诸子散文、纵横家辞令的文体形式不适于用来抒情。《诗三百》又一直与政治教化联系在一起,至西汉文景时期,又立博士,纳入经学范畴,《诗三百》的这一“身份”,使得个体文人也很难采取它的艺术样式来抒发个人情感。因而只有屈原作品这一典型的抒情作品形式可供文士借鉴。
就屈原作品来看,《离骚》《天问》《九章》等篇章的创作,采用自西周以来的讲文采、语辞、以雅言行文的赋法创作。创作目的,文本本身具有的功能,则与西周王室逐渐衰微后正直的公卿士大夫作诗讽谏、抒怀是一脉相承的。屈原无辜受到小人谗害,内心十分枉屈,而君王又是非不明,因此必然会选择一种适合咏叹的句式来抒发内心不平,选择一种质问的短句来使君王反思历史背后的道理。任何一种创作,其形式都是服务于内容的表达与抒发。先秦对于文体的界定不是看其形式,而是看其内容与功能,诗在先秦,就是指向事件、内容、情怀。何况就形式上讲,屈原《离骚》《天问》《九章》诸篇章句式整齐、用韵规整,定性为诗没有任何问题。
屈原之后,楚有宋玉、唐勒、景差,他们虽然也以辞赋见长,采用与屈原相同的讲究文采的赋法创作、雅言创作,却走向了娱乐君王、服务于君王享乐之途,这与屈原创作背道而驰。但可以肯定的是,赋在宋玉时已然成体,《高唐赋》《神女赋》《大言赋》《小言赋》的创作已能证明这一点。西汉以来,文学创作首先是在地方藩国兴盛,各侯王召集宾客组成文学集团,其创作正类似于战国晚期楚顷襄王周围宋玉等人的创作,以满足王的言语辞赋之好,屈宋之华彩丽章成为他们创作效仿的对象,因而汉初率先兴起的就是《七发》《子虚》等以语辞见长的王公游猎享乐景象的大赋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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