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基本理论
当前,全国突发环境事件居高不下,环境应急管理面临严峻挑战。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章从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理论出发,介绍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类型、特点,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四个等级的界定条件,为后续章节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和现实指引,为初次接触突发环境事件概念以及环境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学者提供一个较为具体的思想轮廓。
第一节 突发环境事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定义
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中明确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二、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一)按事件等级分类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按照污染介质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污染介质的不同,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如201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11?4”福建泉州泉港碳九泄漏事故等;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如秸秆焚烧引起江苏大范围烟霾天气事件、江苏泰州化工厂氯气泄漏事件等;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如江苏常州毒地事件等;固体废弃物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如安徽涡阳、利辛倾倒危险化学品事件等。
(三)按污染物类型分类
按照污染物类型可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有机物污染事件、无机物污染事件、重金属污染事件以及其他类污染事件,其中有机物污染事件是主要类型。
(四)按污染源类型分类
按照污染源类型分类,可划分为本地源和外地源。
(五)按事件起因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的形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包括在“自然灾害”类中;另一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包括在“事故灾难”类中。目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诱发原因主要集中在安全生产、交通事故、违法排污、自然灾害这四个方面。
三、突发环境事件特点
目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种类覆盖了所有环境要素,时间和季节特点较为突出,地域、流域分布不均,具有起因复杂、难以判断的典型特征,损害也多样,除可能造成死亡外,也可引起人体各器官系统暂时性或永久性的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可能是急性中毒也可以是慢性中毒;不但影响受害者本人,也可影响后代;可以致畸,也可以致癌。同时,环境严重污染后,消除污染极为困难,处置措施不当,不仅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还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具体来看,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以下特点:
(一)发生发展的不确定性
突发环境事件往往是由同一系列微小环境问题相互联系、逐渐发展而来的,有一个量变的过程,但事件爆发的时间、规模、具体态势和影响深度却经常出乎人们的意料,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较为突然,一旦爆发,其破坏性的能量就会被迅速释放,其影响呈快速扩大之势,难以及时有效地予以预防和控制。同时,突发环境事件大多演变迅速,具有连带效应,以至于人们对事件的进一步发展,如发展方向、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后果等很难给出准确的预测和判断。
(二)类型成因的复杂性
每种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与发展具有不同的情景,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涉及的行业与领域众多,包含的影响因素很多,相互关系错综复杂。而就同一类型的污染危害表现形式,其事故的发生内因及所含的污染因素也可能较复杂或差别巨大,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化,甚至是不可分割、无法区分的。新时期下,更多的情况是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之间,甚至是突发环境事件与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之间是共生或者相互衍生的关系。突发环境事件类型成因的复杂性赋予了突发环境事件新的内涵,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准备、处置和善后增加了困难,同时也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时空分布的差异性
据统计,2006年全国突发环境事件为842起,2007年为462起,2008年为474起,2009年为418起,2010年为420起,2011年为542起,2012年为542起,2013年为712起,2014年为471起,2015年为330起,2016年为304起,2017年为302起,2018年为286起,2019年为263起,呈现出先增加后缓慢下降趋势。其中,浙江、江苏、广东、湖北、四川等地较多,突发环境事件在地域上呈现集中在经济发达省份的特点。时间和季节特点较为突出。每年“五一”“十一”前夕和第四季度,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频发,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较多;枯水期间,水污染事件较多;冬季,大气污染事件较多等。
(四)侵害对象的公共性
突发环境事件归根结底是突发事件的一种。因此,同其他突发事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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