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犯罪的分类
第三章 刑罚、没收和预防措施
第四章 量刑
第五章 附条件缓刑和附条件释放,指示以及缓刑协助
第六章 限制
第七章 适用范围
第八章 定义
第九章 法人的责任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侵害生命与身体的犯罪
第二章 终止妊娠的犯罪
第三章 侵犯自由的犯罪
第四章 侵犯名誉的犯罪
第五章 侵犯隐私与特定职业秘密的犯罪
第六章 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
第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八章 侵犯宗教与死者安宁的犯罪
第九章 侵犯婚姻、家庭与注册伴侣关系的犯罪
第十章 侵犯性自决与其他性犯罪
第十一章 虐待动物的犯罪
第十二章 妨害文件与证据标志可靠性的犯罪
第十三章 妨害货币、证券、印章与非现金支付手段交易安全的犯罪
第十四章 重叛逆罪和其他针对国家的攻击
第十五章 攻击国家高级机构
第十六章 叛逆罪
第十七章 危害国防的犯罪
第十八章 选举和投票中的犯罪
第十九章 妨害国家权力的犯罪
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宁的犯罪
第二十一章 妨害司法的犯罪
第二十二章 可罚的违反公务行为、腐败以及相关犯罪
第二十三章 篡夺公职和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职
第二十四章 破坏与外国的关系
第二十五章 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与战争罪
第三编 附则
第三百二十二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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