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修补(税收、抽分)
耗费巨大的朝贡贸易自永乐以后,开始成为明政府的一项财政负担。明中叶之后,面对着府库的日益捉襟见肘,朝廷开始缩减朝贡贸易的规模,以降低所需要支出的成本,进而试图避免财政上的进一步亏损。土木堡之变,英宗被俘,明廷遭致军事上的溃败,开始调整对边策略。土木之变使得明代由盛入衰,政治上、军事上、经济等诸多方面,一改前期的外向型政策,逐渐趋向内倾和保守。
朝贡贸易的规模因土木堡之变而大大减缩。明政府在土木一役的战败而招致形象减损,天朝上国之姿不复,引得一些国家渐生欺侮傲慢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明廷不得不适时调整其朝贡政策。景泰年间,朝廷开始对来往贡物征收一定的税额,初步有了针对朝贡贸易征税的则例。到了弘治时期,明政府在前期征税规则的基础上,完善了朝贡贸易政策,制定了“番货抽分给价例”、“内府估验定价例”、“折还物价例”以及“给赐番夷通例”。这些不断修订的朝贡法规,被称为“弘治新例”。根据弘治时期制定的法律,明政府此时政策调整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对贡物的征税和定价方面。
贡物税收法律规定。朝廷对附随贡物的正式征税、制定相应的税则,始自景泰二年(1451年)。《大明会典》中所载商税部分,记载了明政府对买卖外国货物的铺行店肆另行征税。如准许在民间市场上自由流通的苏木、胡椒等商品,每斤分别征收牙钱跟塌房税各670文。[[明]李东阳等撰,申时行等修:《大明会典》卷三十五,课程四· 商税。]到了弘治时期,朝廷对此前并非常例的番货抽分、征税条例进行重新修订,并根据具体情形,对番货的抽分、征税、定价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即“番货抽分给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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