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 “面临严峻的挑战” 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中,改良派与激进派的观点最为引人注目。改良派主张在维持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基本框架和格局基础上进行技术性改良, 其方法大抵是对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部分要件增删、名称置换或诸要件之间顺序的重新排列;激进派主张抛弃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基本架构,实现犯罪构成的阶层化,因此,激进派实为 “推倒重来论者”。激进派的观点是当下颇为有力的学说。虽然激进派内部存在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 “三阶层”与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有责构成要件的 “二阶层”之间的观点分歧,但其共性是,犯罪论体系的建构应由传统平面体系演变为阶层化体系。
阶层化体系遵循客观到主观的定罪思路,其背后体现了刑法客观主义立场;提倡阶层化体系,首先就应对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平面化特质进行深刻反思和剖析。而支撑平面化犯罪论体系的是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这决定了检省传统犯罪论体系平面化特质理应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进行。然而,刑法学者虽然早已提出我国 “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平面化”的命题,也早已展开过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批判和清理,但联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展开对犯罪构成理论平面化特质的系统探讨付之阙如。为此,下文拟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视角,对我国犯罪论体系平面化的有关问题展开剖析,这些问题大致包括:为何说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是平面化的?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四要件体系平面化形成之间有何关系? 四要件体系的平面化特质给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带来了哪些危害? 我国犯罪论体系如欲发挥作为犯罪成立阀门之作用,如何在主客观相统一向客观主义演进过程中寻找根基? 等等。概而言之,即联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平面化展开为什么 (形成)、是什么 (表现)和有什么 (危害)等方面的分析,以期为犯罪论体系阶层化的探讨提供更加充分的理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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