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数据及相关定义】
第四条【基本原则】
第五条【决策和协调机制】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维护数据安全的职责】
★第七条【权益保护】
第八条【数据处理者的义务】
第九条【社会共治】
第十条【行业组织的义务】
第十一条【跨境流动】
★第十二条【投诉举报】
第二章 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统筹发展】
第十四条【大数据战略】
第十五条【数据开发与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数据技术研究和产品、产业体系培育发展】
第十七条【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检测认证】
★第十九条【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人才培养】
第三章 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风险机制】
第二十三条【数据安全应急处置】
★第二十四条【安全审查】
第二十五条【出口管制】
第二十六条【对等反歧视措施】
第四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义务的履行方式】
第二十八条【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义务】
第二十九条【风险监测及处置义务】
第三十条【风险评估义务】
★第三十一条【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十二条【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第三十三条【数据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依法调取数据】
第三十六条【对提供数据请求的处理】
第五章 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七条【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要求】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收集、使用数据的条件与程序】
第三十九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委托他人处理数据】
第四十一条【政务数据公开原则】
第四十二条【开放目录与平台】
第四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数据安全风险的监管】
第四十五条【违反数据安全保护】
第四十六条【违反数据出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未履行义务】
第四十八条【拒不配合数据调取】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失职】
第五十一条【对非法数据处理活动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统计、档案工作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
第五十四条【军事数据安全的保护】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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