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虽然开创了各争端方都能接受且相对中立的国际仲裁服务,但在仲裁实践中出现了正当性危机。特别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该制度饱受诟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ISDS机制的态度不一,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多数观点认为应对ISDS机制进行改革。ISDS机制的改革成为新一代国际投资协定的瞩目焦点。迄今为止,在国际投资协定改革实践中出现了针对ISDS机制缺陷的三种主要的解决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以欧盟为代表的系统式改革,以南非为代表的范式改革。这三种改革模式既有优势但也存在不足,对中国ISDS机制的改革产生了一定影响,同时也提供了一些启示。根据最新国际投资协定的改革动态和各国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组织讨论下提出的改革意见可知,未来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将呈现多边化的改革趋势,本书提出了在该趋势下完善国际投资仲裁程序的措施和我国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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