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组织和并购交易风起云涌的大背景下,组织经济学和现代公司金融分析工具的运用,重新塑造着相关部门法学特别是商法学。公司革命这一事实已经被广泛地接受,以致无须用统计的方法来加以证明。现代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与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日益分离,公司治理结构经历了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再到“经理层中心主义”“的嬗变。现代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往往掌握在实际控制人手中,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业已成为他们滥用控制权,攫取控制利益,规避法定义务和责任的工具。股权杠杆控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凭借所有权金字塔、类别股、股权信托、代理投票和联合投票等方式攫取公司控制权,进而通过隧道效应、特权消费和建造个人帝国等方法攫取排他、高额的金钱与非金钱利益,随之而来的成本却由中小股东、公司和其他相关方分担。更有甚者,股权杠杆控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他证券违法行为,也可能利用所有权金字塔和特殊目的实体等进行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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