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第二条 【指导思想】
第三条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第四条 【监委行使职权原则、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工作关系】
第五条 【监察工作原则】
第六条 【监察工作方针】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国家监委定位和地方各级监委机构设置】
第八条 【国家监委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关系】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委的产生、职责、组成人员以及和权力机关、上级监委关系】
第十条 【监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十一条 【监委职责】
第十二条 【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设置和领导关系】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
第十四条 【实行监察官制度】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对象】
第十六条 【管辖原则】
第十七条 【指定管辖和报请提级管辖原则】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收集证据一般原则】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要求被调查人陈述和讯问被调查人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 【询问】
第二十二条 【留置】
第二十三条 【查询、冻结】
第二十四条 【搜查】
第二十五条 【调取、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勘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鉴定】
第二十八条 【技术调查措施】
第二十九条 【通缉】
第三十条 【限制出境】
第三十一条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从宽处罚】
第三十三条 【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的法律效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十四条 【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和管辖】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报案或举报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加强监察工作监督管理的总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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