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国际金融治理体系改革,不难发现,金融治理模式已悄然发生改变,并逐步体现出法制性、服务性、透明性、有效性等特点,这些要素也包含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特质中。金融监管模式首先是在法律面前确定的结果,这是现代金融治理体系生成最基本的要求;二是,金融监管要摒弃强制“管理”,而是要秉持服务消费者的理念;三是,金融监管要从封闭走向透明,对不同被监管机构和监管从业者应该持风险与行为相一致的监管;四是,金融监管要有效率,需要把握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便捷百姓的本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从长远看,金融治理体系现代化应该是一种合法、稳健的运行机制,不仅在于立法和监管当局的管理,更在于通过立法和管理链接,促使社会中介、行业公会、金融机构内部稽核与管理当局的监督管理形成一种默契,变成一种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