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上搜救管理体制创新研究:基于治理理论的视角》:
(2)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对等。在中国现行海上搜救管理体制中,交通运输部门由于居于领导核心的地位,而且自身具有层级化、结构化、法定化的组织体系和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合法的行政强制权力,因而具备一定的动员、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并且在各种突发事件和紧急状况发生时,经过必要的授权还可以突破某些规章制度的约束,具有临机处置、现场决断的权力。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对于其他参与主体,却甚少提及它们的权力与权利,强调更多的是责任与义务,尤其是服从指挥和接受命令,以致其他参与主体对自身角色缺乏必要的认知,故此对它们而言,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而不是受到自身在海上搜救工作中的责任义务所驱使。由于权力和责任的严重不对等,在某些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往往很少顾及其他参与主体的权力与责任,更不愿意与它们分享权力、共担责任,甚至在紧急状态时,还可能由于某些行为仅仅从本部门单方面的意愿出发,缺少必要的协商和协调过程,从而对其他参与主体的正当利益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害,这使得其他参与主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容易做出“保小家弃大家”的非理性行为,最终导致各参与主体之间的非合作博弈、负和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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