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曲剧作思维》:
总之,即便在这些时空、事件看上去多样的段落中,事件和时空仍然有着内在的整一性。如第二十二出“备苦”中经历多个地点、多次遇险,是为了表达人世之“幻”,所有情节均围绕“备苦”这一中心组织,其地点变化也属于“行路”的一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出”划分的依据是时空的转变。如机坊使官逼勒崔氏的第二十三出“弹恨”中,先有一段机坊使官和内监勾搭的戏,随后二人下场,转入崔氏的戏。就时空而言,包含两个时空,就人物的全部下场而言,也有两次。机坊使官司和内监的情节无疑属于“过场戏”的性质,发生于另一个时空,在这里却并没有独立成“出”,而是与后者合并,形成旨在描述崔氏在机坊内受拷掠以及幸运获救、呈递回文锦书的完整的情节单元。在第二十出“死窜”中,更是在同“出”中将地点的转换发挥到了极致,全出包含三个时空,一为卢府,一为法场途中,一为正阳门外。其中有两个时空是对比出现的,一为卢生受死途中,一为崔氏喊冤的金殿。之所以将三处不同时空整合到一起,是因为它们均属于“死窜”这一情节段落,共同交代卢生由荣转死、由死转生的跌宕命运。可见,时空转变不是分“出”的依据,情节段落的完整与否才是。反观其他几出,即使是时空固定的那些回目中,均有着清晰、完整的情节段落,与其他“出”构成的情节段落隔开,自成一体。
第二节划分“场”的依据
从创作实践来看,无论是在元杂剧中,还是在明清传奇中,其基本结构单元划分的依据,均为情节段落而非时空的转变或人物的下场。相应的,如果我们将板腔体戏曲中的“场”视为与之相类的结构单元,似乎也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板腔体戏曲的“场”的划分,应该以情节段落为依据,而不是时空或人物的上下场。然而,我们仍然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分析按照情节段落来划分“场”的合理性。
按照人物下场来分“场”是无效的。
如前所述,由于情节是围绕人物展开的,因此人物全部下场暗含着人物转变,依其来划分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考虑到戏曲的流动性或者说时空自由的特点,单纯的依据人物是否下场来分割情节单元是无效的,因为完全可能出现刚下去的本组人物紧接前场再次出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中,人物只是虚下,并未实质发生情节上的转变。单单着眼于人物是否全部下场,会导致分场过多且繁琐,失去分场的意义和价值所在,因此,这一标准必须与时空转变或者情节段落结合起来看。也即在时空发生了转变的情况下,人物的全部下场,才有可能构成分场的依据;或者说,当完成了一个完整的情节段落后,人物的全部下场,才有可能是分场的依据。所以,不适合以人物是否全部进入后台作为分“场”的依据。
纯粹将时空转变作为分场的依据,无法解决分场琐碎,场与场之间篇幅、情节落差不均衡的问题。在有些“场”之间,其讲述的是不同的情节单元,落差较大,而在有些场次间,其讲述的属于同一的情节单元,机械的分场,显得有些杂乱和随意(如《群英会》中的第六、第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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