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第七卷)》:
因此,民本思想与贤人政治具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民本仅仅是要求被寄以“圣王”理想的统治者自觉地以民众为政治之根本、以民众整体的意志为自己的意志,并不是要求民众成为政治主体。恰恰相反,民众是被当作无知无觉的“赤子”(小孩子)看待的,要求统治者做“民之父母”,对待民众要“如保赤子”、“爱民如子”:民众并不被视为具有自我意识的自觉的主体,而被认为是缺乏自我决定和自我管理能力的无知无觉者,只能由统治者来为他们决定、来管理他们,所谓“‘乐只君子,民之父母。’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大学》)对民众而言,所谓“好”、“恶”都只是不自觉的“好”、“恶”,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也不是自觉地“载”自觉地“覆”,而是无意识地只凭道德本能(不自觉的道德理性)甚或生存本能行事。在现实的专制政治下,绝大多数人要么是逆来顺受任人宰割的可怜虫,要么是揭竿而起以暴易暴的嗜血野兽:结果是王朝更替、社会崩解、群雄割据、逐鹿中原、生灵涂炭、十室九空,传统中国始终不能摆脱这种周期性文明毁灭和大屠杀,实在是既可怜又可悲。传统中国文化理想本应是达到道德主体的人的终极状态、天人合一的高度和谐,但缺失了以逻辑理性为中介的发展过程后,实践中却往往或只能将原始和谐混同于高度和谐。所谓“不识不知,顺帝之则”(《诗经·大雅·文王之什》),其实只是未能彻底摆脱原始和谐、极度缺乏自觉、缺乏自我意识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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