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从国外生态补偿实践的发展来看,政府主导和市场付费在生态补偿实施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分工,可以发挥不同的作用,两者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完全割裂的关系,如美国的耕地保护性储备计划,该项目是运用经济激励手段来引导农民休耕或退耕,以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尽管项目本身是政府主导性的生态服务购买,但美国政府在确定具体的退耕补偿标准时,将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引入生态效益的补偿,采取竞标的方式由农民提交项目申请以及具体的补偿要求,再由政府综合环境敏感程度、补偿诉求高低等进行付费水平的选择(聂倩等,2014)。通过价格和竞争机制的运用实现了政府补贴与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相互适应,提高了生态补偿项目的效率。
我国在构建市场化补偿机制过程中面临很多障碍:①如前所述的资源产权界定障碍。产权模糊导致生态补偿责任主体不明确,也限制了生态补偿市场化运作,影响到生态补偿的有效实施(才惠莲,2014)。我国许多生态领域的资源产权还没有清晰界定,或者存在争议,它们极大滞缓了市场化补偿机制的构建。②交易平台与交易规则建设滞后。我国各地已经实施的交易平台主要有能源交易、水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其他生态补偿市场交易尚处于摸索阶段,交易平台建设滞后。例如,交易规则的明确、生态服务的计量认证和监测、项目进行中的监督评估等,目前来看这些制度在我国仍处于逐步建立的过程中,生态补偿市场化交易缺乏正常运转的制度基础(汪诗平,2014)。如果能尽快建立起碳汇交易体系等多种资源交易平台,并确保交易各方的充分竞争,就能形成生态服务市场的有效价格机制。⑧支持生态补偿市场化交易的管理体制建设滞后。例如,在流域生态补偿中,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厚,虽有水利部派出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等流域管理机构行使流域水行政主管职责,但是,由于流域管理、部门管理和区域管理关系不明确,流域管理机构无法对流域真正进行统一管理(田义文等,2012)。这些管理体制上的缺陷,不利于统一、健全的生态服务市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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