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现代古迹维护的主要观点时,有时仅看见“修复”及“重建”等一般性的概念,以及“维护、而不修复”(参见26页)等一般性口号,却忽略古迹维护也有一般性的原则。在历史上,“修复”及“重建”两概念曾引发极大争议,对此也各有不同的诠释(比较第II 章古迹维护史)。古迹维护有一般性的原则,而一般人则质疑不同古迹保存法令之间的重大差异是否影响古迹维护目标的达成,实际上这两者之间并无关联。过去当然也确实有具有约束力或应当遵守的古迹维护原则。尤其是古迹维护即是维护、保护、保存古迹,而不是歪曲、损伤、损坏或甚至完全毁坏古迹,大众显然已视此观念为理所当然。
《威尼斯宪章》
1964年5月第二届古迹维护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威尼斯宪章》,这也使得古迹维护因而取得一个国际性的原则文件(古迹与整体景观维护及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重新撰写1931年首次由《雅典宪章》所汇集的古迹维护原则,权衡各种今日观点,此宪章当然有诸多细节应再度更新,并补充其他重点。尽管如此,此宪章迄今依然未失其适时性。《威尼斯宪章》除主要规范建筑古迹及其设施与古迹周围环境外,也规范了“具历史意义的场所”及遗址。在导言中即开宗明义地列出不计其数应受保存的古迹:“世人日益重视人类价值的全面性彰显,并视古迹为人类共同遗产,将未来世代保护古迹作为共同的责任。人类有责任将古迹真实的丰富整体传承给未来世代。”依据宪章第一条定义,“古迹概念既包含个别的古迹,也包含都市或乡间的整体景观(古迹区),古迹及整体景观为独特的文化、特殊的发展或历史事件提供见证。与此相关的不仅有伟大的艺术创作,还有简约朴实的文物,这些创作与文物随着时间而取得其文化上的意义”。
古迹的原创性
在讨论古迹概念的章节中已提及历史证物的丰富,这些历史证物原始的材料现况以及原始的呈现方式需要受到维护及保护。在此,古迹的原创性绝对不一定是指“最初的原始状态”,而是也包含后期的变更。因此,原始的状态是指不同状态的总和,而这些状态就像树的年轮一样交互重叠。此处值得注意的还有,古迹所有构件与其设施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古迹构件不可能脱离整体古迹的关联而不受任何影响。需受到维护及保护的古迹与其所在地点(参见42页)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古迹的原创性,古迹若缺少与所在地点的关联即丧失一部分重要的身份认同(参见124页、125页);再者,古迹与其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也属于古迹的原创性,古迹周围环境若改变,即可能改变并影响古迹本体(参见157页等)。根据这种精神,《威尼斯宪章》就“保存”这一关键词在第6条至第8条明文规定:“保护符合古迹尺度的范围是古迹保存的部分工作。当流传下来的周围环境尚且存在时,周围环境就必须受到保存,且不得对其采取任何可能变更建筑容积与色彩之间共同作用的新建筑措施、破坏及改造的做法”(第6条);“古迹为历史提供证物,古迹与历史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同时也为其所属的周围环境提供证
物……”(第7条);“古迹整体不可缺少的雕刻作品、彩画及装饰性设施对象等组成成分不得与古迹分割,除非分割措施是确保古迹保存的唯一可能性”(第8条)。古迹保存的另一基本先决条件为古迹功能,即本书后续章节拟探讨的古迹的使用(参见135页等)。
古迹维护必须顾及古迹的原创性,古迹在其所在地点上、在其四周环境中,具有某一特定功能等基本先决条件。因此大体而言,古迹的原始现况越多元,古迹维护所面对的问题就越大,若为保存古迹或古迹的旧功能或因古迹的新功能而要求对古迹施以具有侵害性的处理,其要求越多,古迹维护所面对的问题就越大。在此,所谓古迹功能并非仅指所谓古迹的“使用”,古迹功能也可理解为古迹所体现的文化蕴涵,“艺术古迹”体现其美学蕴涵,而“历史古迹”则体现其历史蕴涵。此外,古迹功能也可指古迹在空间上及历史上作为人们“取向点”的功能,其中以建筑古迹的“取向”功能最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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