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发展及其质量评价:以黑龙江省为例分析范例》:
第六节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用途管制、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宅基地监管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强化宅基地规划在宅基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细化各类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标准,进一步转变职能,下移宅基地管理重心,降低审批层级,推动宅基地审批扁平化、属地化管理,加快宅基地确权颁证和建立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强化宅基地的动态监管和权利保护。在2017年,全面完成全市宅基地及农民住房现状调查和宅基地使用权颁证,按照“三规合一”的总体要求,完成全市村庄布局规划的修编工作,创新宅基地供给、分配、审批、监管及退出流转制度,推进宅基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宅基地管理政策体系。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宅基地保障制度
(一)建立农村宅基地规划制度
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和管控作用,加快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科学布局和预留农村居民点用地,合理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农民建房用地规划空间。农村宅基地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在规划的农村集中居住点选址布局,充分利用废旧宅基地、空闲地和非耕地,鼓励占用荒山、荒坡进行建设(选址须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城镇(含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农村房屋,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审批,应当按城乡规划统一安排,纳入城市建设,结合城镇棚改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在规划农居点集中布局或实施公寓化建设;鼓励和引导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村民住宅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镇、中心村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集聚,暂不具备搬迁条件的,纳入新农村建设,与美丽乡村建设和泥草房改造有机结合;已明确异地搬迁、撤村并点及50户以下自然村,不再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县(市)城区、镇建成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模原则上要求容纳300户以上(容积率在1.2以上);中心村、集镇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模原则上要求容纳60户以上(容积率在1.0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区地块选择有条件建设区,既可使用规划预留指标,也可在乡镇范围内的允许建设区进行等面积置换,进行规划局部修改。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庄按照“三规”合一原则,编制宅基地专项规划,规划编制应以人为本,充分征求和尊重农民意愿,切实考虑耕作半径、生产方便、区位交通等实际情况进行宅基地选址,同时还应考虑新建与退出的关系,使宅基地能有序地退出。农村宅基地专项规划以乡(镇)为一个基本单元,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编制,报市、县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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