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学学术丛书:金融刑法立罪研究》: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提高、金融改革步伐的加快、金融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受其影响,我国金融领域中的各种经济繁荣时期的矛盾从隐性走向显性,金融犯罪活动呈现蔓延之势。面对日趋激烈的金融犯罪的挑战,探求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有效应对之策成为理论界与实践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
金融刑法立法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从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金融刑法频繁修改,金融犯罪圈扩张是一个显见的事实。尽管法律作为制度性安排,必然体现对社会的回应,但从法理学角度而言,法律作为一种对社会关系进行制度性安排的工具体系和排除个人主观任性的理性制度,必须是相对稳定的,必须是社会发展中的一股相对稳定而保守的力量,因为,只有这样,法律秩序才能形成,法律的权威性方能得到确立和维持。法律剧烈而快速地变化势必会对人们的行为预期造成影响,从而使人容易失去对其的信任感。我们看到,自1997年刑法之后我国共出台一个刑法单行条例和9个修正案,而其中,涉及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修改的,包括单行条例和7个修正案在内,有8个之多。在《公安学学术丛书:金融刑法立罪研究》所研究的38个罪名中,有的甚至被修改过两次。那么,作为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刑法做如此频繁的变动是否合理与必要?
同时,规范具有限制性,在金融行为领域每增加一条规范,就设定了一个枷锁,而刑法又是最为严厉的禁止性规范,行为人刑便代表着设定禁区。若对金融行为规范得过于严格,则极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扼杀部分人的冒险创新精神和投机动力,这既不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也不符合我国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实际,从而最终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立法机关通过在刑法典及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增加新罪数量(如由《刑法修正案(五)》增加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由《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修改犯罪构成要件(如《刑法修正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修改)等方式将以前的非罪行为拉人“犯罪圈”;刑事司法机关通过在司法解释或司法性文件中降低“入罪”门槛、扩张解释等方式扩大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外延范围。金融刑法的这种扩张是否合适?理论基础何在?
针对实然金融刑法犯罪化进程,学界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金融犯罪圈设计方面,尽管对于金融犯罪圈的扩大这个事实,学者们都表达了不同程度的担忧,但是,多数观点仍认为现行金融刑法圈并不能满足实践需要。部分学者指出,金融刑法保护不全面:如缺乏对金融活动全过程的刑法保护,对外国金融机构及交易人员规制缺位,以及缺少对信用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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