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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企业重组所得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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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7803893
  • 作      者:
    林德木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税务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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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德木,1966年5月出生,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经济法学科研团队负责人,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点负责人;中国财政税收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浩(福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在美国威廉—玛丽学院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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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企业重组所得税制度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设立及增资扩股的所得税制度、公司非清算分摊的所得税制度、公司股份回购所得税制度、公司派发股票股息所得税制度、公司清算分摊的所得税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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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企业重组所得税制度研究》:
  (二)免税分立制度鼓励企业分立活动
  免税分立与应税分立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被分立企业向其股东支付的分立对价大部分或全部为分立企业股份或其控股公司股份,而后者被分立企业向其股东支付的分立对价大部分或全部为现金或股份以外的非现金资产。除此之外,中美两国企业重组所得税制都规定了免税分立的其他适格要件(详见第四章第二节与第三节)。免税分立交易与应税分立交易两者之间税收待遇区别主要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第一,被分立企业层面税收待遇之区别。在分立交易中,被分立企业将资产转移给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在转移资产时税收待遇因采取免税分立抑或应税分立而迥异。在免税分立中,向分立企业转移资产时,被分立企业不当期确认因转移资产而实现的收益或亏损。相反,在应税分立中,向分立企业转移资产时,被分立企业必须当期确认因转移资产而实现的收益或亏损。因此,如果被分立企业将资产转移给分立企业时实现了收益,即被转移的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资产的调整后计税基础,那么,在免税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必当期确认收益;相反,在应税分立中,被分立企业则必须当期确认收益。由此可见,当被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调整后计税基础时,被分立企业在免税分立时税收待遇将优于应税分立。
  第二,分立企业层面税收待遇之区别。在分立交易中,除了新设立的分立企业向被分立企业发行股份之外,分立企业未转移资产,由于发行本公司股份不会涉及当期确认收益或亏损问题,因此,不管分立交易属于免税分立还是应税分立,分立企业都不涉及是否当期确认收益或亏损问题。分立交易采取免税分立或应税分立对分立企业层面的税收待遇的影响最主要体现在分立企业对所接受的分立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确定上。具体而言,在免税分立中,分立企业对被分立资产的计税基础适用结转待遇,即分立企业对被分立资产的计税基础等于被分立企业在分立时对这些资产的计税基础,从而使被分立企业层面在分立时实现但未当期确认的收益实际上获得递延课税待遇;而在应税分立中,分立企业按照被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其计税基础。
  第三,被分立企业股东层面税收待遇之区别。在免税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在仅仅收取分立企业提供的股权对价时不确认任何收益或亏损,不产生任何当期缴纳所得税义务,相应地,股东通常对收取的股权对价(即分立公司股份)的计税基础适用替代待遇来确定,即按照其所放弃的被分立企业股份的计税基础来确定所收取的分立企业股份的计税基础,从而使股东在分立交换时实现的收益获得递延课税待遇。在被分立企业股东从被分立企业附带地收取非股权对价(通常是指被分立企业未分立财产)时,股东应当确认与非股权对价部分相对应的收益。而在应税分立中,如果属于存续分立,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分立对价应当视为被分立企业向股东非清算分摊财产,其必须当期确认股息所得或资本利得;如果采取新设分立形式,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分立对价应当视为从被分立企业取得清算所得,也应当当期确认股息所得或资本利得。申言之,在应税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通常会产生当期缴纳所得税义务。因此,在免税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的税收待遇通常优于应税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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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公司重组概述
第二节 税收对公司重组活动的影响
第三节 企业重组所得税制度的价值取向

第二章 企业免税并购交易所得税制度
第一节 免税并购交易类型及其适格要件
第二节 免税并购交易税收待遇

第三章 应税并购所得税制度
第一节 应税并购交易
第二节 美国联邦税法公司并购债务融资税收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第三节 美国联邦税法公司并购费用税收待遇及其借鉴意义

第四章 企业分立交易所得税制度
第一节 企业分立概述
第二节 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免税公司分立制度
第三节 中国企业分立所得税制度

第五章 企业单方重组交易所得税制度
第一节 资本结构改组所得税制度
第二节 公司法律形式变化的所得税制度

第六章 企业非典型重组交易所得税制度
第一节 公司设立及增资扩股的所得税制度
第二节 公司非清算分摊的所得税制度
第三节 公司股份回购所得税制度
第四节 公司派发股票股息所得税制度
第五节 公司清算分摊的所得税制度

第七章 美国联邦税法企业重组净营业亏损等税收属性结转利用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第一节 净营业亏损等税收属性的一般结转规则
第二节 对重组前净营业亏损在重组后年度结转利用的限制
第三节 对并购前亏损冲抵并购后已确认内在收益的限制
第四节 从主观动机角度规制逃避税交易
第五节 合并纳税规章对公司并购中税收属性结转利用的限制
第六节 美国联邦税法企业重组亏损结转利用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八章 企业跨国重组的避税问题及其管制措施
第一节 免税重组特别反避税制度
第二节 跨国企业重组转让定价问题及其管制
第三节 企业跨国并购的融资避税问题及其管制措施

第九章 企业跨国重组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第一节 传统性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第二节 特殊性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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