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税思考》:
一是对“地方债务余额”的确认。 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要求,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单位共同制定了对地方现有债务的清理鉴别方法,组织全国各地对至2014年年末的地方存量债务进行清理鉴别和核查。经清理核实,2014年年末的地方政府债务15.4万亿元。 这些债务余额(存量)加上2015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2015年地方债务新增限额0.6万亿元,合计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万亿元。 二是对“地方债务余额”的“认账”。15.4万亿元的地方债务余额都是在新预算法实施前举借的,对于这些事实上地方运用发展财政理念、采用各种发展财政方式而形成的债务资金,对其历史作用必须辩证地看。 正如国务院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所指出的,“这部分债务资金在弥补地方财力不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抗击自然灾害、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地方举借社会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财政部的报告中比较详尽地列出了其中的重要内容,第一类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抗击自然灾害提供资金支持”。在应对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央分别通过发行国债并转贷地方政府、代地方发行政府债券,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多方筹集资金,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四川省各级政府筹措政府债务资金用于灾后重建,推动灾后恢复重建的顺利实施。 第二类是“为推动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重要支撑”。 截至2014年年末,地方各级政府投入教育、医疗、科学文化、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建设等民生方面的债务余额达2.9万亿元,投入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债务余额达0.4万亿元,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事业发展,推动了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第三类是“为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截至2014年年末,在地方各级政府债务余额中,用于交通运输、市政等基础设施和能源建设6.6万亿元,占43%;用于土地收储1.7万亿元,占11%。 这些债务资金的投入,加快了地方公路、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等市政项目建设,促进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利于增强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后劲。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如前所述,这些债务在总体上与原预算法中不允许地方列赤字、不允许地方发债的法律规定不吻合,“其中一些举借方式不尽规范”,且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财政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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