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标定地价评估与应用探索:理论、技术、方法与实证》:
(3)贡献原则。不动产的总收益是由土地及建筑物等构成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标准宗地的评估结果,可以依据土地对不动产总收益的贡献大小来决定。
(4)变动原则。标准宗地评估过程中,估价师应分析可能对地价产生影响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及个别因素,同时把握各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变动规律,准确合理地评估土地价格。
(5)供需原则。标准宗地评估应在市场供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土地供需的特殊性及土地市场的地域性。
(6)协调原则。标准宗地评估过程中应认真分析宗地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以协调性为原则评估宗地价格。
(7)最有效使用原则。由于土地具有用途的多样性,不同的利用方式其所能为权利人带来的收益量不同,且土地权利人都期望从其所占有的土地上获取更多的收益,并以能满足这一目的为确定土地利用方式的依据,所以,标准宗地评估应以该宗地的效用作最有效发挥为前提的。
标定地价作为政府指导价格,对于地价体系管理和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在标准宗地评估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影响因素及近邻地区的特性限制,判定其是否最有效使用。
(8)综合分析原则。地价受自然、经济、社会及政治等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进行标准宗地评估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影响因素,抓住主导因素,并进行综合分析,才能评估出比较合理并切合实际的价格。
(9)价值主导原则。标准宗地评估,应以土地综合质量优劣作为影响标准宗地价格的主要因素。为保证标定地价成果的科学应用,应以标准宗地的内在价值决定其价格,而非外在的完全市场化条件下催发出来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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