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例解》:
2.犯罪构成的四要件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如何正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构成彼罪,这不仅是一项十分严肃而认真的工作,还必须有一个衡量构成犯罪的标准和条件。这正像工厂出产一种产品,如要认定其质量合格还是不合格,就要用一定的检验标准来检验一样。用来衡量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在刑法理论上叫做“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要件的总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我们就可以认定,这个人的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并可根据某种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认定他犯了什么罪,并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某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那么,这个人的行为便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理论以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以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相统一的原则,对所有构成犯罪的条件加以抽象和概括,得出这样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结论,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犯罪客体。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受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指行为人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侵害的结果怎样,以及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指是什么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这四个方面合起来,简称为犯罪构成四大要件。如再进一步归纳,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总和,是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总和,是犯罪的主观要件。我国刑法规定了460多种具体犯罪,每种犯罪,都有自己的构成要件。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是各不相同的。这些不相同的构成要件,便把彼罪与此罪区分开来。区分彼罪与此罪,最根本点是犯罪的客观要件,即犯罪侵犯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因为不同的犯罪,这两方面是不同的。而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不少犯罪都是相同的,单靠犯罪的主观要件,无法区分彼罪与此罪。这正像世上的人尽管数以亿计,但完全相同的两个人根本没有。人们能把张三和李四区分开,主要是靠两个人长着不同的脸。尽管他们都长四肢,但四肢不是区分张三和李四的根本点。
另外,犯罪构成与犯罪定义也不同。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犯罪构成所要回答的是:犯罪必须具备哪些要件;犯罪的概念所要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和什么不是犯罪。前者,通过它所包含的各种要件具体反映每一种犯罪的特殊本质,从而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彼罪与此罪的界限,它把犯罪的概念更加具体化;而后者,则是说明一切犯罪共同的本质属性,它只能从原则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能划清彼罪与此罪的界限。
犯罪构成的理论,虽然不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不是法律,也不能代替法律,但不能否认,它是整个刑法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因此,《刑法罪名例解》在介绍各种具体罪名时,当然要把每个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阐述清楚。特别是每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因为犯罪侵犯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区别其他犯罪的根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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