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导读》:
(二)未豁免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的事项
对于下列交易或事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没有豁免承保人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的要求。对于下列交易事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专门作了规定,明确了要求:①如果引起索赔的保险合同在报告日尚不存在,承保人不应当将可能的未来索赔准备确认为负债。②应当进行负债充足性测试。③当保险负债被清偿时,即当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被解除、取消或到期时,应当将保险负债从财务状况表中去除。④不应将再保险资产与相关的保险负债相抵销,或者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与相关的保险合同产生的费用或收益相抵销。⑤应当考虑其再保险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在本准则中,保险资产,是指保险合同中承保人的净合约权利。保险负债,是指保险合同中承保人的净合约义务。再保险资产,是指再保险合同中分保人的净合约权利。1.关于负债充足性测试负债充足性测试,是指根据对未来现金流量的评估,评价是否需要增加保险负债的账面金额(或者是否需要减少相关递延取得成本或相关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承保人应当在每个报告日,使用保险合同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行估计,评估其确认的保险负债是否充足。根据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如评估表明其保险负债的账面金额(减去相关递延取得成本和相关无形资产)属于不充足时,承保人应将不足金额确认为损益。承保人实施的负债充足性测试,测试时应考虑所有合约性现金流量和诸如索赔处理费等相关现金流量以及嵌入选择权和担保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现行估计。
如果承保人的会计政策不要求实施满足最低要求的负债充足性测试,承保人则应当:①确定减去所有相关的递延取得成本和所有相关的无形资产项目账面金额后的相关保险负债的账面金额。②如果相关保险负债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规范的范围,则确定①中所描述的金额是否低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所要求的账面金额。如果低于其所要求的账面金额,承保人则应当将整个差异数确认为损益,并且减少相关递延取得成本或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或者增加相关保险负债的账面金额。
如果承保人的负债充足性测试满足上述最低要求,则该测试应当在测试所指定的汇总层次上进行。如果其负债充足性测试不满足上述最低要求,则应当在承受大体类似风险并作为一个组合管理的合同组合的层面上,进行上述所述的比较。2.关于再保险资产的减值当有客观证据表明由于再保险资产初始确认后发生的事项,分保人可能不能收到按照合同条款应收的全部金额,并且上述事项对分保人将从再保人收取金额的影响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情况下,表明该再保险资产发生减值。
分保人的再保险资产发生减值,则分保人应相应减少其账面价值,并将减值损失确认为损益。(三)会计政策变更当变更保险合同的会计政策能使财务报表对其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更具相关性且不降低可靠性,或者更具可靠性且不降低相关性时,承保人可以变更其保险合同的会计政策。承保人应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中的标准判断相关性和可靠性。为了证实变更保险合同的会计政策是正确的,承保人应表明这种变更能够使其财务报表更趋于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中的标准。
1.关于现行市场利率
为了使负债反映现行市场利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但不要求承保人变更其会计政策,对指定的保险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并将负债的价值变动确认为损益。在这种情况下,承保人可能会采用要求对指定负债进行其他现行估计和假设的会计政策。允许承保人变更对指定负债的会计政策,而不必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的要求,但应将这些会计政策一致地运用于所有类似的负债。如果承保人选择对指定负债采用这一规定,则应当在该负债清偿前的每个期间一贯地将现行市场利率应用于所有这些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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