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选择
第一节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利弊分析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
一、协议离婚的利弊分析
协议离婚是目前离婚途径中最经济、最快捷的离婚方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只要双方就协议离婚相关问题已达成合意,并符合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在法定工作日一般当天(场)就可以办出离婚证,双方就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
(一)协议离婚的优势
说起离婚的方式,无非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当然,除非夫妻双方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比较快捷、经济,保密性强,属于“好聚好散”的离婚途径,充分体现了“离婚自由”的原则,成为当事人离婚的首选方式。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只要协议双方就离婚的意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没有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即可收回结婚证,颁发离婚证,从而从法律上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其优点是:
1.快捷
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到场且手续齐全(双方各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各两张两寸的照片、离婚协议书)的话,婚姻登记机关一般当场就可以颁发离婚证书。相对于诉讼离婚而言,协议离婚所需时间较短,是节约时间成本的最佳的离婚方式之一(法院的诉前调解程序也是一种快捷方式)。
协议离婚的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双方协商的时间长短。笔者所办理的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直接委托律师代为调解。律师起草《离婚协议书》,经离婚当事人确认后,由律师协助双方当事人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从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到委托人领取离婚证最短的仅需要一天时间。
而诉讼离婚,适用简易程序的,从立案到一审判决作出需要三个月左右的时间。适用普通程序的,从立案到一审判决作出大概需要六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话,二审程序又需要三个月;如果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都不上诉,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事由,原告不能再提起诉讼。因此,相对于诉讼离婚而言,协议离婚较为快捷。
2.费用低
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仅收取工本费,且收费很低,例如,北京市离婚登记仅收取9元钱的离婚证工本费,上海市的离婚证工本费为10元。而在诉讼离婚中,法院除按件收取诉讼费外,都是按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诉讼费。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按照上述标准最少50元,多则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北京地区的离婚案件(涉案财产在20万以下的)每件交纳150元,如果先行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每件缴纳75元。当事人不但要交纳诉讼费,而且还会产生鉴定费、保全费、公证费、勘验费,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原告一方预交。由此可见,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收取的费用相对较低。
3.涉及范围窄,私密性强
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可以避免“外人”知道自己的“家务事”,因具体事务完全由双方处理,知情人限于双方及一方或双方亲朋;由律师参与的协议离婚过程中,知情人仅增加了律师,而不像离婚诉讼,知情方扩展到法院系统,因诉讼文书送达、可能的司法鉴定、勘验等环节,又将知情范围扩展到邻居、单位、鉴定机构,存在公告情形的,扩展范围会涉及不特定第三人。因此,采取协议离婚方式波及范围窄。因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律师往往会保守其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离婚当事人的信息,特别是隐私信息,因此私密性强。
4.当事人自动履行可能性大
采用协议方式离婚,因达成的协议内容是双方有效协商的成果,所以双方争议较小,在行使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用支付、探望权的行使等具体问题上,双方一般都会积极主动地履行,相对于法院的强制执行,自动履行的可能性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不排除一方当事人到另一方当事人单位去吵闹、到法庭闹等情况发生,甚至会出现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伤害事件发生。一旦上述情况出现,双方的矛盾已激化,判决离婚后,判决结果是法官运用法律依据、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作出的裁判,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同时满足双方的诉求,有可能会导致一方不满,判决的执行在现实中多存在一方拒不履行或拒绝履行的情况,即使是法院的调解书也经常出现被拒不履行的情况。尤其是涉及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法院依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也很难强制执行,特别是对孩子人身不能执行,对对方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协助之义务的,最多是拘留、罚款。相比较而言,《离婚协议书》大多是通过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作出的,双方容易接受和互相配合,“缘分尽了,我们还可以做朋友”,使双方破裂的感情不至于走到反目成仇的程度,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协议离婚的缺陷
当然,相对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也有一些缺陷,主要有:
1.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依据判决或调解的内容强制执行。而离婚协议书却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财产分割的、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协助探望权的行使等义务时,另一方须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出具判决书或调解书,待生效后方可申请强制执行。
2.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常常留有隐患
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有限,对于协议书中具体条款的法律后果往往认识不足,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内容上可能词不达意,容易产生纠纷。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内容上只要包含离婚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的处分的约定内容就可以,而不对条款约定的内容是否公平,约定的条款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是否严重侵害一方的权益进行审核,因此,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往往留有隐患。
3.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有被撤销或变更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一方当事人为了拖延向对方支付款项,恶意以此条规定为借口向法院起诉,对于是否具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只有法院审理后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的是:当事人没有权利对离婚协议中有关离婚的条款进行诉讼,只能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提起诉讼。
4.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不是所有想离婚的当事人都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手续,结合我国《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协议离婚适用范围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如协议离婚登记只适用于至少有一方的户籍在本地,双方是登记结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情形,对不具备上述实质条件的,比如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人则不能协议离婚,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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