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在传统的商务模式中,公民的隐私权虽然也会受到不法商人的侵害,但其侵害的范围和程度都远远不能与电子商务相比。IP地址被跟踪,隐私信息被非法出售,账户密码的泄露,邮件炸弹的肆虐,都给个人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和网络秩序的混乱。网络隐私所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和黑客技术的发展,使得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之战将长期存在。
六、网络和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模式冲突及我国的相应对策
(一)网络和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冲突
对于应如何构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国际上目前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路径:一种坚持以行业自律为主导,另一种则是奉行法律规制的基础地位。
美国是确立行业自律模式的典型国家,其于1997年7月批准并公布的最新的全球电子商务架构报告中明确指出:为了能使民众放心地从事网络商业活动,确保隐私权不受伤害是至关重要的;政府当局支持私人企业开发有意义的、使用方法简单的保护隐私权自律机制;对于自律机制不能解决的部分,政府将与产业合作,共同研商解决之策。这一保护模式坚持:行业领域内的相关人员作为个人信息的直接接触者,其对隐私权保护的理解更为深刻,所制定的措施会比政府的法规更加有效,而只有在自律措施不能行之有效地执行时,政府才应考虑对该领域制定相应的保护法规。按照这一理念,美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行业自律模式,其采取的主要手段包括:(1)建设性的行业指引:如美国在线隐私联盟(OPA)于1998年6月公布了它的在线隐私指引,要求其成员同意采纳和执行其隐私权政策。OPA只是一个政策建议的产业联盟,它本身并不监督成员的遵守情况,也不制裁违反指引的行为,它的作用仅在于为网络隐私的保护提供一个广为接受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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