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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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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际商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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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87245
  • 作      者:
    宋阳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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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宋阳,1981年生于天津市。先后求学于兰州大学、南开大学。博士阶段师从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先生。入选河北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现为河北大学副教授。
主要学术成果:作为副主编编写《经济法》教材,该书入选面向十二五高等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划。在《法学杂志》、《知识产权》、《河北法学》等CSSCI来源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获南开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基金资助、教育部颁发的“国家奖学金”等荣誉称号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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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虽以“国际商法与国内法关系”为命题,但并非仅研究两者间的静态关系,而是旨在将“国内法”作为一种参照物,通过研究国际商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以一种比较方法来反推“国际商法”这种多元法律体系的自身性质。只有在弄清国际商法的根本属性后,才有可能真正预测其未来发展的进路并确认其在司法过程中的定位问题。本书的基本结论是:不能将国际公法的发展原理简单地套用于国际商法领域。国际商法虽有国际法之属性与功能,但在其多元的成分构成中能发挥作用的“核心功能区”并不是习惯和惯例。主权国家和国家法应该也必须成为国际商法向前发展的根本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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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国际商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研究》:
  但是在英美法的规定中,实际履行则是十分受到限制的。在英美法的普通法中,是禁止法院判决实际履行的。但是在衡平法上,如果原告认为在普通法院得到的金钱救济不充分,便可投诉到衡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承诺。如果被告不能完全履行承诺的话,将有可能被冠以“藐视法庭”的罪名来进行定罪。因此,在英美诉讼理论中,将普通法的合同救济称为对物诉讼,而将衡平法的救济称为对人诉讼。在英美的诉讼法体系中,能够用普通法解决的问题,就尽量不会使用衡平法去干预。因此,在合同救济的问题上,只有在支付金钱赔偿明显不能满足合同违约的救济需要时,才会动用衡平法去诉诸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由此可见,英美法虽然承认合同的实际履行却给予实际履行裁决以极大的限制。
  上述英美法和大陆法对于合同履行的救济各有利弊,在国际贸易买卖中,由于各种合同种类不同,又都是大宗买卖。对于实际履行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此时,不论是按照英美法还是大陆法的规定,都很有可能在某种情况下缺乏弹性,做出不适应国际贸易买卖的判决。在国际贸易中,时间和效率是合同的生命,在有些时候,判决实际履行将会极大地拖延国际贸易的进程,有可能得不偿失。但在某些情况下,不承认实际履行又可能会造成个案的不公正。因此,国际公约必须公正地判断两者之间的价值,做出比国内法更加具有弹性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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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研究动机:国际商法体系的发展进路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方法
五、几个需要特别澄清的概念
第一章国际商法与国内法关系发展的历史回顾
第一节国际商法与商人社会
一、国际商法的“商人社会”特性分析
二、 国际商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第二节国际商法发展的历史维度探究
一、启蒙时期: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商人社会与国际商法
二、发展与辉煌时期:中世纪时期的商人社会与国际商法
三、全面的衰退:被纳入民族国家法律的阶段
第三节对国际商法与国内法相互作用的历史总结
一、商人社会组织性与对规则的需求
二、 商人群体和国家力量的此消彼长影响了国际商法的
存在形貌
三、 国家制定法才是推动国际商法向前发展的核心动力
第四节自治性和国家性——探寻商法发展的双螺旋遗传密码
第二章国际商法和国内法的分离
第一节国际商法与主权国家国内立法分离必然性分析
一、 国家主权的概念与国家主权立法
二、单纯依赖国内法对国际商事交往的阻碍作用
三、通过冲突法规则指引国内法解决商事法律争议的弊端
四、小结
第二节国际商法与国内法分离的路径与基本原理
一、 国际商法与国内法分离问题概述
二、 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法分离的情况与机理
三、 国际商业惯例与国内法分离形貌与原理
四、 法律重述与国内法律分离的原理
五、 一般法律原则与国内法律分离的原理
六、 小结
第三节 国际商法与国内法分离的有限性
一、国际商法本身的功能不足

二、国家对国际商法脱离国内法的保留
三、 小结
第四节本章结论
第三章国际商法对国内法的超越
第一节国际商事条约在国内的优先适用问题研究
一、国际商事条约在国内优先适用的基本逻辑前提
二、 国际商事条约超越国内法而被优先适用的法理依据
三、 国际商事公约超越国内法适用的具体表现
四、 小结
第二节国际商事惯例在国内优先适用问题研究
一、国际商事惯例的分类及效力层次
二、国际商事惯例优先于国内法适用的法理依据
三、国际商事惯例优先于国内法适用之具体问题探究
四、小结
第三节国际商事法律重述优先于国内法适用问题研究
一、《通则》作为合同准据法直接优先于国内法来进行适用
二、《通则》在司法过程中对国内法发挥之续造功能
三、小结
第四节本章结论
第四章国际商法对国内法的渗透
第一节国际商事公约对国内法的渗透现象
一、国际商事条约对主权国家国内民商事立法的影响
二、国际商事公约超“适用范围”适用
三、小结
第二节国际商事惯例对国内法的渗透
一、对国际商事惯例的特质分析
二、国内法对国际商事惯例准用
三、国内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支持
四、国内法对技术性国际商事惯例的直接吸收
五、小结
第三节国际商事法律重述对国内法的渗透
一、 法律重述对国内法渗透的效力特性
二、 法律重述对国内法渗透的路径
第四节本章结论
第五章对国际商法理论的反思与未来展望
第一节对国际商法自治统一理论思想源头的探析与批判
一、 对施米托夫商事混合统一规则理论的分析反思
二、 对戈德曼“原教旨”商人法理论的批评
三、 商人法“浪漫情怀”的真实本质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自治路径能自发地实现商法的统一吗
一、 国际商法的自治性法律渊源的缺陷
二、 国际商法立法性渊源对自治性的排斥
三、 自治性国际商法发挥作用的有限空间
四、小结
第三节对构建多元的国际商事统一法的路径构想
一、 国际商事公约是构建统一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路径
二、 强化自治性国际商事规则的辅助性地位
三、 小结
第四节本章结论
结语双生子“以扫”与“雅各”——长子名分之争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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