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财政学》:
财政发展历史上分配客体的某一种经济形态,看成是与财政本质相联系的由于分配客体的表现形态的变化,也还会把同一个时期内的财政分配,一会儿看作是属于财政,一会儿又不属于财政。这样,就不可能正确地认识财政本质和财政规律。比如,现代财政分配的客体是以货币为主要形态。如果把这种财政分配客体的表现形态,看成是与财政本质联系的内在形式,结果就会把财政分配归结为货币关系或价值分配关系。把财政看成是货币关系,不仅将封建社会后期以前的大量财政现象排除在财政之外,而且使封建社会后期的许多财政现象也无法解释。如我国明代中期,推行了“一条鞭法”之后,财政分配客体的物质形态,基本上转向货币形态。这时如果按货币分配关系而论,这个时期赋税关系当然是财政。但当时的“一条鞭法”在全国各地方执行的情况不一样,有的执行得彻底一些,有的执行得不彻底,有的没有执行。这样,同是田赋,在这个地方折成了货币,表现为货币关系,是属于财政,而另一地方仍然交实物,难道能说就不是财政吗?有的地方时而折成货币时而又用实物或力役形式,这又如何认识呢?同一个赋税关系,就会处于今天折成货币是属于财政,明天交实物了又不属于财政,这种不定的状态中。事实上,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用货币关系也仍然无法说明财政本质特征。在资本主义社会,几乎任何经济关系都表现为货币关系,任何分配都表现为价值的分配。把财政本质特征归结为货币关系,或价值分配关系的同时,也就把财政扩大到一切货币活动和价值关系领域,财政完全融合到货币关系一般和价值分配一般之中,从而也就否定了财政这个特殊范畴的存在。
研究财政分配客体的经济表现形态,目的不是要从中揭示财政本质,也不可能从中认识本质,而在于认识财政分配客体的表现形态变化的规律性,认识财政分配客体的不同形态对财政分配及社会再生产的作用和影响,以便在财政工作中,正确运用这一规律和作用,更好地为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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