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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国际法评论.第八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2490289
  • 作      者:
    孔庆江主编
  • 出 版 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7
可借复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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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评论》(第八卷)是一部集中呈现2017年国际法各个方向的研究成果的学术作品。包括:国际公法—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条约分析;国际私法—新形势下台湾地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之评述,从军用到民用:无人机对民用航空法的挑战,跨国代孕中的公共秩序问题,当东道国作为投资仲裁的申请人等;国际经济法—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可税性的争论,“一带一路”战略中的货币合作规则研究,全球价值链视阈中知识产权强保护规则的发展逻辑,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农业投资法律风险识别,“非市场经济地位”在WTO贸易救济案中的法律分析等,同时,本卷还包括韩国宪法法院弹劾总统裁决书。

内容介绍

本卷包含国际法各方向近期研究成果,其中国际公法方向的论文涉及“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条约分析”内容。国际私法方向的论文涉及“新形势下台湾地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之评述、从军用到民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对民用航空法的挑战、跨国代孕中的公共秩序问题、当东道国作为投资仲裁的申请人、《中国冲突法》书评”内容。国际经济法方向的论文涉及“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可税性的争论、‘一带一路’战略中的货币合作规则研究、全球价值链视阈中知识产权强保护规则的发展逻辑、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农业投资法律风险识别、‘非市场经济地位’在WTO贸易救济案中的法律分析、CRS——跨境涉税信息合作新趋势、浅议GATS具体承诺表解释方法之完善”等内容。此外,本卷内容还涉及“韩国宪法法院弹劾总统裁决书”。


精彩书摘

国 际 公 法








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条约分析




郭红岩郭红岩,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教授。




内容摘要: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虽经《马关条约》被日本强行割让,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归还给中国。然而,日美相互勾结,先后炮制出“对日和约”“美日安保条约”和《美日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等所谓条约,干扰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企图侵占钓鱼岛,不仅违反了对美、日有效的《联合国家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联合国宪章》等多边国际条约,而且违反了《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等双边法律文件。


关键词:   钓鱼岛条约的效力条约的解释条约的无效

一、 关于钓鱼岛主权争端的条约概述

本文中的钓鱼岛是指位于中国台湾岛东北部、分布在东经123°20′~124°40′和北纬25°40′~26°00′之间,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南屿、北屿、飞屿等岛礁组成的岛屿礁群的总称。鉴于钓鱼岛的自然地理条件,钓鱼岛上并无土著居民。但中国至少从明代起,就以先占方式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国家主权之下的钓鱼岛的主权,且中国此后也从未放弃过对钓鱼岛的主权。中外学者如吴天颖、鞠德源、王银泉、魏丕植、黄大慧、井上清等对于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证据资料和法理依据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思考。但日本长期以来,不仅觊觎中国领土钓鱼岛,还通过武力胁迫以及与其他国家阴谋勾结的手段,罔顾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炮制了一系列所谓的国际条约,企图侵夺中国领土钓鱼岛。

涉及钓鱼岛主权的条约可以按时间分为以下类别: 第一类是领土割让条约,主要包括1895年《马关条约》; 第二类是恢复和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秩序、确认领土归还的条约,主要包括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1943年《开罗宣言》、1945年《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日本投降系列文件和《联合国宪章》等1940年代的相关条约; 第三类是美日勾结缔结的所谓领土安排、安保等条约,包括1951年《旧金山和约》《日美安保条约》、1952年《日台和约》、1960年《美日合作与安全条约》、1971年《美日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 第四类是中日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结的双边条约和宣言等,包括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1979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998年《中日关于建立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2006年和2007年《中日联合新闻公报》以及2008年《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宣言》等。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分别由两国总理和外长签字; 1978年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由两国外长签字; 2008年的新《中日联合声明》由中国国家主席和日本首相签字; 唯独1998年的《中日联合宣言》没有两国首脑的签字。

(一) 《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Treaty of Shimonoseki of 1895. 是1895年4月17日,在日本威逼下,李鸿章代表清政府和日本签订的丧权辱国的条约,是自1860年中英、中法《北京条约》以来外国侵略者强加给中国的一个最刻毒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共11条,并附有“另约”和“议订专条”,主要内容包括: 清政府承认朝鲜独立; 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给日本; 赔偿日本白银2亿两; 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 允许日本人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等。

(二) 20世纪40年代的国际条约

1. 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


1941年《大西洋宪章》发表后,26个正在浴血奋战抗击法西斯侵略的国家在罗斯福、丘吉尔和蒋介石的倡议下,于1941年12月22日至1942年1月14日在华盛顿召开会议,共同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资料来源于http://www.un.org/en/aboutun/history/1941—1950.shtml,2016年3月30日最后访问。除英美中苏的代表外,还包括9个中北美洲和加勒比国家、4个英国领地、英属印度和8个流亡政府的代表,即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印度、卢森堡、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波兰、南非联邦和南斯拉夫等。规定: 保证运用军事和经济的全部资源同与之处于战争状态的轴心国及其仆从国家作战; 相互合作,不与敌国单独缔结停战协定和和约。该宣言看似与钓鱼岛主权争端无关,但因它是反法西斯联盟各国处理与敌国关系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因此,对于钓鱼岛主权争端的解决也具有重要的国际法意义。

2. 1943年《开罗宣言》

1943年《开罗宣言》是在世界反法西斯联盟有效运行,特别是当时中国和苏联人民浴血奋战,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到1943年底发生了重大转折的背景下缔结的。Cairo Declaration 1943,收录于1943年12月4日《美国国务院文件集》,开罗会议最终文件没有中文本,最早的中文译本发表于1943年12月3日重庆《中央日报》。1943年11月22—26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开罗举行会议,讨论如何打击和处理日本等问题。为了安全和保密起见,不使德国、日本的情报机关知道美英领导人的会面地点,三国一致同意待德黑兰会议结束后再发表会议公报。“RooseveltChurchillChiang Meeting, November 26, 1943” , United States, Dept of State.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1943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 .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1. p.366.会议以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谈精神为基础,由美方代表草拟,经中美英三方代表认真讨论,三国首脑同意,并征得斯大林的完全肯定,形成了开罗会议最后文本,并以英文“Press Communique”(新闻公报)的形式发表。“Press Communique”, United States, Dept of State.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1943(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 . Washington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1,pp. 448449.该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四大国一致同意全力打击日本法西斯,并剥夺日本强占、窃占或以任何贪欲方式所占领的各国领土,特别明确日本要向中国归还台湾、澎湖及东北四省等领土。

3. 1945年《波茨坦公告》

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是在法西斯德国已经投降,日军在亚洲和太平洋战场屡遭失败、行将彻底崩溃的背景下产生的。Potsdam Proclamation 1945,又称《促令日本投降之公告》(Proclamation Defining Terms for Japanese Surrender)。该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声明三国在战胜纳粹德国后一起致力于战胜日本以及履行《开罗宣言》等战后对日本的处理方式的具体条款。其第8条明确了日本战后的领土范围,不包括钓鱼岛。

4. 1945年《日本投降书》

《日本投降书》是日本在侵略战争中屡战屡败,再不投降就会亡国灭种的背景下被迫发布或签署的日本投降系列文件之一。日本投降系列文件既包括日本天皇于1945年8月14日昭告日本国民的《投降诏书》、日本政府于8月15日致中美英苏四国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投降书电文”和1945年9月2日日本向盟国投降的《日本投降书》(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其中,《日本投降书》是双边条约。1945年9月2日上午九时四分,在日本东京湾密苏里号军舰上由重光葵和梅津美治郎代表日本政府和同盟国最高司令官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元帅以及徐永昌等受降国代表签署的日本向同盟国家投降的《日本投降书》。日本在该文件中明确接受并承诺遵守《波茨坦公告》给日本设定的义务。

5. 1945年《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25日在旧金山通过并于同年10月24日生效的创建联合国的基本法律文件,并成为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必须遵守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Charter of United Nations 1945.《联合国宪章》除序言和结语外,共19章111条,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的设置,还规定了成员国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联合国宪章》除了其根本重要的国际法原则的普遍优先的效力外,其第12章关于托管制度的内容对于钓鱼岛争端的解决也提供了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三) 1951—1971年的相关条约

1. 对日和约


(1) 1951年《旧金山和约》

1951年《旧金山和约》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1951,1952年4月28日“生效”。,又称《对日和平条约》,是在1951年9月4日至8日美国单方面邀请包括日本在内的52个国家在旧金山举行的对日和会上通过的。尽管美国由于违反前述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20世纪40年代所有重要的国际法文件而遭到苏联等国家的强烈反对和抵制,但均被美国以对日和约的制订不得延误为借口予以拒绝。会议最后通过的《旧金山和约》由和平、领土、安全、政治及经济条款、要求及财产、争议之解决和最后条款等7章共23条组成。其中,严重违反国际法的是该和约把中国领土钓鱼岛连同琉球群岛置于美国的托管之下。

(2) 1952年《日台和约》

1952年《日台和约》,日称“日华和平条约”,台称“中日和平条约”,是1952年4月28日由日本和台湾当局签订的。Treaty of Pea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1952 (SinoJapanese Peace Treaty or Treaty of Taipei),1952年4月28日签署,同年8月5日双方在台北互换批准书后“生效”。该约共有14条正文,后附议定书、两项换文及同意记录。其基本内容是结束战争状态,建立和平关系,以及关于双方贸易、通航、运输等规则,是1952年至1972年间维持日台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但无论如何,该文件中对1951年《旧金山和约》的承认是无效的。

2. 美日安保条约

美日安保条约包括1951年《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简称为《日美安保条约》)和1960年《美日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简称为《美日新安保条约》)。

1951年《日美安保条约》Treaty of Security and Safeguard between Japan and United States 1951.是在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和约》签订五小时后由日本首相吉田茂和美国代表艾奇逊签署的条约。条约由前言和5条正文组成,规定了美国对日本所谓的保护义务。

1958年10月4日,日美两国举行修改《日美安保条约》的谈判,并于1960年1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了《美日新安保条约》The Treaty of Mutual Cooperation and Securi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1961.。1960年6月23日双方互换批准书后生效,有效期10年。1970年又决定无限期延长。该条约由前言和10条正文组成。其中关于“日本国施政领域”的规定涉及了中国领土钓鱼岛。

3. 《美日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

1971年6月17日《美日关于琉球诸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Japan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共有9条。其涉及钓鱼岛的核心内容是美日把中国领土钓鱼岛私相授受,把对中国钓鱼岛和琉球群岛的“施政权”“归还”给了日本。

(四) 20世纪70年代中日建交后的中日双边文件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为了实现邦交正常化签署了《中日联合声明》又称《中日建交公报》,Joint Communique of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ptember 29, 1972.。1978年8月12日,中国外交部长黄华与日本外相园田直在北京签订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Treaty of Peace and Friendship between Japan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vailable at http://www.mofa.go.jp/region/asiapaci/china/treaty78.html. 1978年10月23日上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在日本首相官邸举行,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与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中国外交部长黄华和日本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署了“互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的证书”,互换了批准书的正本,《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从此生效。,条约有效期为10年,之后自动延展有效。中日双方在上述两份文件中虽然没有明确解决钓鱼岛问题,但两份文件中都重申遵守1945年《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义务。

1998年11月26日,中日双方发表了《中日关于建立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Joint Declaration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on Establishing Peaceful and Developing Friendly Cooperative Partnership Relations, available at http://www.mofa.go.jp/region/asiapaci/china/visit98/joint.html (Last visit on July 29, 2017).,宣布两国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2006年10月8日和2007年4月11日的《中日联合新闻公报》JapanChina Joint Press Statement, October 8, 2006, available at http://www.mofa.go.jp/region/asiapaci/china/joint0610.html; JapanChina Joint Press Statement, April 11, 2007, available at http://www.mofa.go.jp/region/asiapaci/china/pv0704/joint.html (Last visit on July 29, 2017).都明确重申,双方继续遵守《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联合宣言》的各项原则,正视历史,面向未来,发展中日两国的友好关系。2007年4月11日《中日联合新闻公报》第2条。

2008年5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福田康夫在东京签署了《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宣言》Joint Declaration on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Strategic Mutual Beneficial Relations betwee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concluded on 7 May 2008, available at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05/07/content_8123814.htm (Last visit on July 29, 2016).。中日在其中庄严宣布:长期和平友好合作是双方唯一选择。双方决心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实现和平共处、世代友好、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崇高目标。

这些系列双边文件构成了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是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国际形势下指导和规范中日关系的原则方针和行为准则。

从上述条约制订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和产生的影响来看,它们实际上形成了关于钓鱼岛主权争端产生和解决的两大回合。即从1895年《马关条约》开始,到1945年《联合国宪章》止,构成了日本割让、侵占钓鱼岛到国际社会一致要求日本归还钓鱼岛给中国的第一回合; 从1951年《旧金山和约》美日勾结,非法托管、处置钓鱼岛到1972年中日建交后缔结的双边条约逐步拨乱反正的第二个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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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国际公法

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条约分析/郭红岩

国际私法

新形势下台湾地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之评述/冯霞

从军用到民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对民用航空法的挑战/覃华平

跨国代孕中的公共秩序问题——德国“同性代孕案”评释/薛童

当东道国作为投资仲裁的申请人——以涉及腐败的仲裁抗辩为中心/

[日] Dai Tamada张建徐虹译霍政欣校

中国当代国际私法的一部经典力作——评汤诤等著《中国冲突法》/张建

国际经济法

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可税性的争论/张丽英史沐慧

“一带一路”战略中的货币合作规则研究/张西峰

论尤科斯案引发的《能源宪章条约》下签署方

“临时适用”条约的问题/成晓霞朱一诺

全球价值链视阈中知识产权强保护规则的发展逻辑/马乐

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农业投资法律风险识别/王兰杨向荣

“非市场经济地位”在WTO贸易救济案中的法律分析/韩天竹

中非BIT投资者——国家争议解决仲裁条款分析/祁欢

CRS——跨境涉税信息合作新趋势/田恬

浅议GATS具体承诺表解释方法之完善/管宇钿

国际投资仲裁中“挑选条约”问题的法律研究/陈子棋

判例

宪法裁判所决定——弹劾总统裁决书/苏晓凌译

《国际法评论》注释体例与约稿函

《国际法评论》注释体例/

《国际法评论》约稿函/

《国际法文库》约稿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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