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研究》:
尤其是一般性建设项目不能随意以国家重点建设名义压低征地价格。补偿形式可以多样化,比如,货币、就业安置、社会保险和企业股份等。二是各地竞相压低土地出让价的做法应坚决纠正。三是要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四是要制定规范征地行为的法律法规。朱林兴认为,征收集体土地应以土地所有权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补偿费用。赵小风认为,征地补偿标准应考虑国情。公益性用地采用不完全补偿原则,以农用土地基准地价为标准测算征地费;经营性用地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按市价计算购地费。本研究认为,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不能以土地的未来用途而区别对待,而应该从被征地者的角度来考虑。因为,不管土地的新用途公益性还是经营性,被征地者的损失是一样的。公益性的补偿缺口应由政府弥补。这可以借鉴英美土地发展权制度。
国内学界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实践的良性运作起着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缺陷,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拓宽、深化和完善。第一,论题随主流意识形态的变化而变化,对农地制度改革方案的研究和设计也因此缺乏系统性和战略性。第二,大多没有实现政治逻辑、经济逻辑和社会逻辑三者的有机结合,对深化农地制度改革的研究和设计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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