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研究》:
六是实行“八不准”审计纪律。2000年1月,为贯彻时任总理朱镕基关于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的指示精神,下发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切实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地方审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陆续制定了相关办法。
3.审计监督力度不断加大
(1)加强预算执行审计。在审计法颁布之前,财政审计主要采取“上审下”的做法,即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下一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审计法明确规定,要开展同级财政审计,并建立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的制度,发展和丰富了中国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1995年10月至1996年4月,审计署对1995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这是审计署首次审计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后,审计署向国务院提交了审计结果报告。1996年7月3日,时任审计长郭振乾受国务院委托,向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做了《关于1995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这是审计法实施后,审计署第一次依照法律规定,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结构报告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情况。从此,每年中央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成果,都以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形式分别提交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也成为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一项法定议程,有力地发挥了审计推动预算管理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作用。例如,审计署从1996年起连续多年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规范和细化预算的建议;1999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开始实行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改革。
在加强预算执行审计的同时,与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相适应,审计署于1995年10月和1996年3月,组织实施了对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95年度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的分阶段审计。随后组织开展了对地(市)、县的国税部门征收征管情况进行的审计调查和延伸审计,依法加强对税收征管部门的审计是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组织开展了对国库系统收纳拨付预算资金的审计,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也进行了审计。
(2)加强专项审计。主要包括对下级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其中,1995年,审计署组织驻地方派出机构对黑龙江、上海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94年度财政决算进行了审计,重点对财政决算赤字的真实性、财政支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以及预算外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对70个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还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对3 276个县级以上公检法司机关1994年度办案经费、罚没款物、规费等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20个省202个县1993-1994年农业投入资金进行审计;1996年,审计署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和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部分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对1995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以及实行系统统筹的铁道部、交通部等11个部门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
(3)加强金融机构审计。这段时期,以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改革为目标,重点探索完善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新路子。1995年,审计署对部分国有金融机构的亏损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1996年,审计署组织地方审计机关和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对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其所属机构1995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1997年,为了整顿金融秩序、保持金融形势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对全国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全面审计清查,审计署组织对全国110个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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