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诉讼法学博士文库:刑事听证研究》:
1.立案听证
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担心立了案破不了,会降低破案率,影响其评先进,从而采取能破才立,不破不立的方式,对于该立案的不立案,怠于惩罚犯罪行为,引起公众不满。与此相反,也存在一些司法非法干预经济,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情形,给公安、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但是,目前的立案程序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公民参与途径缺乏,应当引入听证制度,加强社会公众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增加立案程序的透明度。当事人对立案或者不立案不服,向上级侦查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上级侦查机关应当对是否立案举行听证会,并将听证评议意见作为是否立案的重要参考。
2.逮捕听证和羁押必要性听证
此种听证与国外的羁押听证类似。
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我国的逮捕实质上就是羁押,并且法律没有直接针对逮捕羁押期限的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情况下的侦查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侦查期限可以延长,在某些情况下,应当重新计算侦查期限。因此,逮捕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影响巨大。因此,逮捕的适用应当符合比例原则,需在有逮捕必要的情况下才能实行。
我国目前的逮捕分为法院决定逮捕、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决定逮捕和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三种,其中检察机关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材料决定是否签发逮捕证的情况最多。这种书面的审查方式程序不透明,检察机关的批捕人员无法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批捕中存在走过场的危险。为了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可以赋予犯罪嫌疑人申请听证的权利。目前已经有地区试行逮捕听证①,然而限于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以及办案时间的紧迫,试点效果并不理想。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对逮捕之后的继续审查,发现不应当逮捕或者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开审查形式,实质上与《法大诉讼法学博士文库:刑事听证研究》倡导的听证类似。笔者认为,对于某些社会影响极大的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采用听证的形式。
3.不起诉听证
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对于酌定不起诉,按照法律规定,是否起诉是审查起诉机关的裁量权,然而为了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用了不起诉率考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控制。但是,这种控制手段效果不佳,一方面,导致不起诉率非常低,一些本来可以不起诉的案件也被起诉;另一方面,导致不起诉适用的不平衡和标准的不统一,由于人为地追求一定的不起诉率,导致各个地区之间对不起诉的标准控制不一,同一地区不同时期对不起诉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例如,如果上半年不起诉率较高,下半年就会严格控制不起诉的适用。
与此相对应的是不起诉对犯罪嫌疑人的巨大影响和对司法资源的巨大节省。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改变这种不公平的不起诉做法.同时节省司法资源,应当将听证引入不起诉程序,使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更加公开、透明,接受大众监督,从而代替不起诉率考核这种不合理的监督方式,使检察官不再对不起诉存有疑虑和抵触心理,真正做到“宽严相济”。
附条件不起诉中,除了听取上述意见外,还需要听取未成年人的家长、老师等的意见,更需要进行听证。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