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1963年以来我国81起典型刑事错案为实证基点,就81起刑事错案的基本情况、法律事实、客观原因等诸多因素一一呈现,同时进行了分类统计。研究过程中坚持问题意识,由表及里地深入剖析造成每一起刑事错案的种种原因;由点及面,触类旁通,认真挖掘和仔细印证每一个原因对于其他诸多案件问题的辐射性和穿透性;努力追求实证性与理论性并重、继承性与创新性同辉的学术品格,以推动刑事错案研究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如果再审判决书、相关报道明确提出存在相反证据,但因侦查机关隐藏而未被检察官、法官审查,说明侦查人员存在制造冤 案的故意; 如果由于其他原因不被采信,则说明检察官、法官在审查认 定证据方面未能去伪存真,存在重大过错。从定案证据来看,相关证据 相当薄弱,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也未达到证明标准,却依然被判 决有罪,说明法官并没有把握好定罪标准。如果再审判决书、相关报道 明确提出存在刑讯逼供,则认定有刑讯逼供; 如果没有明确提出,则暂 不认定存在刑讯逼供。“ 是否错杀”这一要点容易理解,被执行死刑的 冤主就是被错杀的人。“ 羁押时间”是指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被采取羁 押性强制措施的期间加上刑罚执行的期间,有时还有必要加上其家属被 错误地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这也是对“ 冤主”家庭的巨大伤害,不能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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