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欧洲国家私法的历史基础》:
对从前510年-前27年的罗马政制史来说,总体上,学者公认为是共和与分权及制约的并存。而且,从生活在共和晚期的西塞罗的《论共和国》中,也可见详尽的对共和与混合政体权力制约的论述。尽管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对罗马的宪制论述不完全同罗马实际相符合,有着一定的理想性,但是就对共和国的宪制中有关论述共和国的定义,我们自然可以看到对混合政体分权制约的论断。他认为,“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接着他论述了三种政体,即他认为“任何一个如我所说作为人民的事业的国家,为了能长久存在,都应有某种机构管理。……由此,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人掌握时,……我们称这样的国家体制为王政。当全部事务的最高权力为一些选举出来的人掌握时,我们称这样的城邦由贵族意志掌管。人民的城邦(因为人们就这样称呼)即一切权力归人民”,而且对这种三种政体,他还认为“任何一种单独的形式都不赞赏,而是认为由这三种形式混合而成的那种形式,比它们每一种都好”。这正如卢伊杰·拉布鲁纳所言,在相当大程度上,较为可取的是“混合”政体,即同时将三种传统政体加以混杂和平衡化。只是在由先人传袭下来的罗马共和国制度中,西比翁策,亦即西塞罗,将这种政体形式加以确定化和总体化,把以罗马执政官为代表的君主制、以元老院议会为代表的贵族制和由民众大会平民及保民官为代表的民主制绝好地结合起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罗马共和政制的一些特征,展现了一定意义上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划分雏型,而这种宪制结构及同罗马的经济社会相联系一起对罗马法(主要是私法)的形塑具有重大的意义。尤其是影响了,甚至某种意义上决定了罗马法中的公法和私法的这一划分,而这一法律的分类也折射了罗马人对政治生活与市民生活的区隔。对市民法的发展,尤其万民法的产生发展对丰富与弥补市民法不足和僵化都有决定性的影响。罗马法对公民的权利提供明确的保障,这种保障的出发点就是对国家与社会的区分,“罗马人对国家和个人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它们各自有其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是社会性存在的一种必须的和自然的框架,但是个人而不是国家才是罗马法律思想的中心。与此相应,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被认为是国家存在的主要目标。国家因此被视为一个法人,它在确定的界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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