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诱拐儿童日益成为一个全球现象,也在当今国际社会标榜为文明进步的时代标签上烙上了一道触目的伤疤。为了在全球范围内解决国际诱拐儿童问题,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80年10月25日通过公约。公约于1983年12月1日正式生效。自公约诞生至今,已经过去35个年头。在家庭法领域,公约已经被证明是处理国际诱拐儿童案件*为成功的一项国际私法文件,在化解国际社会有关诱拐儿童纠纷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尽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制定和管理公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并无相应的国际争议解决机构,无法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行使司法管辖权,因而无法统一解决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在没有超国家法院或国际组织作为争议解决机构的情况下,有关公约解释多样性的风险就会出现。海牙会议常设局提出,公约的成功运作依赖缔约国之间的相互信任,而对公约概念解释上的分歧往往会破坏这种信任。由于对公约的关键术语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加之国际诱拐儿童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不同缔约国法院在适用公约时难免受到其国内观念的影响,从而引发公约实施中的诸多争议。
从公约的国际司法实践来看,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监护权的公约保护问题;其二,探视权的公约保护问题;其三,儿童惯常居所地的司法认定问题;其四,儿童返还例外情形的适用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各缔约国司法机关适用公约时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探讨,有助于公约更为持续和有效地适用,对于帮助在国际范围内更为有效地保护儿童免受非法转移和滞留的伤害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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