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内部人控制与企业多元化并购》:
国外学者对政府干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干预与政府行为、政治关联、企业产权配置等方面(Shleifer和Vishny,1994;Megginson和Netter,2001;Djankov和Murrell,2002),直接研究政府干预与公司多元化行为的文献尚不多见,国内仅有的几篇一致认为政府干预与企业多元化显著相关。贾良定等(2005)首先发现我国的高管在实施多元化战略时会强调政策和制度因素;陈信元和黄俊(2007)证实政府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多元化经营,而且多元化程度与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正相关。政府干预多元化经营,主要是为了实现政治目标和履行社会职能。蔡地、万迪昉(2009)发现具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家倾向于采用多元化战略。进一步检验企业家具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企业发现,当地的政府干预越严重,企业多元化经营的可能性越大。章卫东、周冬华、张洪辉(2013)也验证了地方政府会干预国有上市公司,引发国有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过度投资会显著导致公司多元化趋势。马忠、刘宇(2010)进一步发现企业相关多元化受政府干预的影响比无关多元化更显著。说明国有上市公司固然在获得政府资源方面有便利性,但这些公司往往处于垄断或进入壁垒较高的行业,为保持固有优势,它们倾向于通过相关多元化进一步巩固主业(李善民、周小春,2007)。与上述学者不同的是,李强、刘善敏(2007)的实证研究表明,地区的市场化进程与企业多元化战略呈现正向关系,市场化程度越低的地区地方政府干预强度越大,企业的多元化程度越低。进一步区分多元化类型后发现,政府干预对相关多元化战略没有显著影响,对无关多元化程度具有显著降低作用。
除多元化外,更多的国内学者结合中国的制度背景针对政府干预与企业并购行为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郭海星、万迪昉(2010)通过构建企业收购与反收购模型,考察了管理者控制权私人收益对并购动机的影响,结果发现如果政府干预补偿了管理者的控制权私人收益,则管理者更有动机进行反收购;如果政府干预降低了控制权私人收益,则管理者没有反收购动机。实证方面,周黎安(2004)认为,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其中的财政分权管理和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及晋升机制,给予地方政府发展本地经济和维护地区社会稳定的强大动力。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政府极力将本地资源汇集到其控制的企业中,同时,政府直接拥有的控制权也使得当地国有企业更便利于接受其做出的并购安排(王永钦等,2007)。而财政自主权、经济管理权下放使政府需要承担辖区内的就业、稳定等社会责任,这使得政府有能力也有动力干预本地企业的并购活动,以尽可能地提高就业率、维持社会稳定(潘红波、夏新平、余明桂,2008)。一方面,对于本地优质企业,政府更愿意它们被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并购以增强其实力,而不愿它们被外地上市公司并购,即伸出政府的“援助之手”;另一方面,对于本地问题企业,政府只能驱使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实施并购,而难以让外地上市公司就范,即伸出其“掠夺之手”。由此,国有控股企业将更容易通过并购,建立大型企业集团(陈信元、黄俊,2007)。而且,其直接控制企业边界的扩张,也有益于官员个人利益。但是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动机和能力会随着对手的变化而不同。最终控制人为中央政府的企业,不仅可以利用其背景的权威突破地方政府的干预,而且其提高地方政府影响力的潜在作用使它更容易获得地方政府的青睐,顺利实现异地并购。潘红波、夏新平、余明桂(2008)发现,地方政府干预难以对中央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并购效果产生影响。方军雄(2008)发现,最终控制人为地方政府的企业更多在本地实施非相关并购,而最终控制人为中央政府的企业更多实施跨地区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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