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行业协会的比较与合作》:
一方面,从文义上看,“corporate”一词兼有“公司”和“法人”的含义,“corporate governance”既可以译成“公司治理”,也可以译成“法人治理”,既包括企业法人治理(公司治理),也包括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法人治理。我国大陆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大多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我国大陆《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台湾地区依据《工业团体法》和《商业团体法》登记成立的工商团体一经核准立案就具有法人资格,依据《人民团体法》登记成立的其他行业性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申请办理法人登记。
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会员制的互益性组织也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也需要通过建立一套既分权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来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从而实现组织的目的和使命。与公司治理相同,行业协会治理既是一个静态的组织结构,又是一个动态的治理机制活动过程。行业协会治理结构就是法定组织结构与管理组织机构的整合,法律体系上的组织结构是基础和保证,是一种“正义性”的规范,管理组织的运行状态即治理机制是关键和核心,是一种“效率性”的根源。
显然,具有相同的法定治理结构,不同的行业协会有可能表现出不同的治理效率。然而行业协会有其自身性质和固有特征,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法人,其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不能照搬公司治理的现成模式。
三 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
行业协会存在会员、理事、监事、职员等利益主体,这些参与协会活动的各个利益主体既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又有促进协会成长的共同利益,各自借助行业协会治理的结构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治理权。合理有效的行业协会治理结构是一个基于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是一种法定组织结构,也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模式。研究行业协会治理结构时,既要通过政府颁布一整套法律和条例的方式对行业协会治理结构进行制度安排,以符合社会正义性和公益性要求;又要考虑因外生参数改变而可能存在各种不同的“特殊契约”,在法律法规框架内通过组织章程和一系列具体合同来提高组织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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