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一
孙皓博士自2008年至2013年一直是我指导的研究生,其中前两年攻读硕士学位,后三年攻读博士学位。2013年5月,他的博士论文《看守所规范化研究》顺利通过了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值此博士论文公开出版之际,他诚邀我为此书作序。借此机会,我也想就看守所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观点,为读者们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该问题做些铺陈。
看守所,一个鲜为人知的场所,却是观察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窗口。然而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看守所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缺乏足够的认识。在实务界,看守所的责任与权限不足挂齿;而在理论界,看守所的相关理论问题也是被长期忽视的一个领域。自2006年起,我主持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开始涉足有关看守所制度的一些科研项目。当我们进行看守所中的羁押巡视制度试点探索时,看守所及其法制化课题这一长期被边缘化的领域才开始获得了社会各界以及学术界的关注。随后,2009年看守所中发生的一系列非正常死亡事件,进一步将对看守所问题的讨论推至媒体、公众关注的镁光灯下。2009年也注定将成为我国看守所发展史上最为关键的一年,在决策层的推动下,看守所规范化的改革开始踏上征程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2011年起,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又开始着力推动“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改革试点项目,深入挖掘在押人员权利保障的救济渠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试点已经完成第二期,改革成果遍及四个省的未决羁押场所,在押人员的权利待遇也得到了显著提升。今后,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和我本人还将继续致力于对看守所制度规范化、法治化的研究、试点等活动,以期推动我国法治与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
经过对看守所问题的调查研究,我个人认为,推进看守所规范化改革的关键一步,在于重新审视看守所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定位与地位。看守所的功能应当是显而易见的,即对羁押人员进行看管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但其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不应当是边缘化的。看守所作为审前程序中对被羁押人进行关押的唯一合法地点,与诉讼中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息息相关,特别是对于解决我国刑事司法中久治不愈的顽疾“刑讯逼供”,理应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一改以往对看守所的轻视态度,凸显其“服务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功能。例如,将律师会见的安排机关明确为看守所,要求羁押后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范围进一步缩小等。经过《刑事诉讼法》的着力打造,看守所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井然推进的关键环节;尤其是精心设计“及时入所”“固定讯问场所”“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明材料”三种途径,力求实现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目标。据我个人观察,自《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看守所在预防刑讯、保障诉讼等方面的表现是可圈可点、值得肯定的。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看守所制度在科学发展、规范层面上依然存在着一些“瓶颈”,给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带来这样那样的困扰。因而许多人主张,只有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剥离,才能彻底实现其在诉讼程序中的中立地位,进而从根本上解决看守所内存在的种种问题。但我却觉得,对于看守所改革路径的设计,切忌人云亦云,更不能基于片面认知而想当然行事。通过多年来对看守所的实证研究,我认为,实现看守所的功能规范化,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应当推动看守所制度的立法工作,将监管活动纳入更高位阶的法治轨道。随着公安部的看守所改革逐步走向深入,许多深层次、体制性的“瓶颈”问题暴露出来,需要在法律层面加以处理。这里面的很多问题单独依靠公安部门很难解决。比如看守所的定位,看守所的财政预算、人员编制,与诉讼机制的衔接等重大问题,只有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规范,看守所改革才能真正在实质层面上取得新进展。新《刑事诉讼法》对看守所的定位、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过制定看守所法律的形式落实新条文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措施。如果再维持行政法规的法律位阶,很难与涉及检察院、法院的诉讼活动有效衔接;而仅仅修改《看守所条例》对于许多重大诉讼制度,根本无法涉及,比如驻所检察官的检察监督、在押人员的表现纳入量刑活动、诉讼期限与羁押管理等事项,只能以法律,而不能以国务院条例的方式予以规范。此外,后“躲猫猫”时代的看守所监管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一系列创新改革举措的出台与落实极大地提高了看守所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提升了在押人员权益的保障水平,探索出诸多有益的改革经验与做法,其中不少改革举措在世界范围内都走在前列。唯有通过立法,才能充分固定、转化实践探索出的有益做法,进一步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肯定看守所改革在人权保障事业上创造的“亮点”并继续加以推进。
另一方面,应当继续在看守所管理体制机制的完善上多下工夫。之所以理论界大都将解决看守所问题的唯一出路锁定为“看守所从公安机关拿出,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说到底,还是因为担心看守所与侦查部门同样隶属于公安机关,极易导致侦查与羁押相互配合、侦羁不分,从而侵犯在押人员的基本权利。其实,看守所的隶属只是表面问题,解决好侦羁分离的问题,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管理还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就不再成为问题。比较法上的研究结论的确表明,看守所隶属于警察部门的国家极为罕见,多数国家是交由司法部或者法务部进行管理。然而中国的司法行政机关与西方国家的司法部,在职能、权限、人员力量等许多方面都极为不同,直接把国际惯例拿到中国,其效果值得进一步论证,特别是要考虑到看守所是以县为单位进行设置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力量、经验能否承担起比监狱管理更为繁重、复杂的任务尚有疑问。基于上述理由,我个人主张管理体制的两种改革方案:一是如果由公安机关继续代管,制度上要设置更为严格的侦羁分离制度,确保羁押中立于侦查、起诉与审判,实现看守所与侦查部门利益上的有效隔离,取消看守所深挖犯罪的考核指标,将看守所的功能定位为安全、文明监管,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这方面,公安监管工作中已经开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力度与实效性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进行更为彻底一些的改革,设立相对独立的羁押管理总局,实现编制与体制上的相对独立。这一改革方案动作稍大,但并非不可企及。虽在人员编制的总量、管理方面实际上变化有限,但却可以产生重大的体制性变革。而且在强化管理的层面,看守所的规范化机制建设依然存在很大的上升空间。比如,在现有的对外公开基础上,建立起向社会公众全方位开放的羁押巡视制度,允许公众不定期地、随时访问看守所,这一制度既能增强民众对看守所规范执法的监督,更能让看守所以及执法机关向社会传递出积极的信号,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再比如,在看守所内部监管上,加强科技监管,防范牢头狱霸;在外部监管机制上,在落实驻所检察官监督权的同时,建立起独立医生身体检查制度、在押人员投诉查处机制等外部制约机制。这些内容都可以作为我国看守所管理机制在未来的创新方向,以消除目前的种种弊端,营造出独立、文明、科学、人道的监管环境。
当孙皓博士向我提出要以“看守所规范化”为题进行博士论文研究时,我丝毫不感觉诧异,也不为他的选择担忧。毕竟,孙皓博士在我门下学习的这五年,全程参与了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承担的有关看守所制度的所有科研项目研究活动。因此,他有机会掌握大量鲜活的实证材料,而借助中心与国外科研机构、专家的合作交流,孙皓博士亦有效突破了比较法上研究条件的限制,提升了主旨的高度,令整个论文的架构脱颖而出。但当他把多达四十万字的论文成稿交到我手中时,我还是略感意外。孙皓博士对这一选题做了如此深入、细致的论证,确实是我没有预料到的,足见他用心之细、钻研之深。
孙皓博士的研究成果为我们了解看守所制度提供了详尽的参考资料与分析素材,在其博士论文答辩期间,许多刑事诉讼法领域的专家都高度评价了其研究成果。就在前不久,孙皓博士的这篇大作入围了第二届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这是对他个人付出努力的认可和褒奖,作为他的指导老师,我甚感欣慰。现在,他专门着眼于看守所的功能定位,把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经删减整理后,形成本书出版问世。我在此表示热烈祝贺,并且期待孙皓博士在今后的工作、研究中结出更加丰硕的成果。
陈卫东
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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