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口环节纳税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税法规定,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问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纳税地点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其纳税期限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征收管理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税缴纳方面规定,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作日。为方便纳税义务人,经申请且经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启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纳税义务人未在关税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即构成关税滞纳。为保证海关征收关税决定的有效执行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入库,《海关法》赋予海关对滞纳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强制执行的权利。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类:
(1)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强制扣缴即海关从纳税义务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变价抵缴即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因此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进行进出口环节纳税期限的筹划问题,主要就是在不逾期的情况下,如何充分利用税法的规定,合理、充分、有效、最大限度地获取税款的资金时间价值。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