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资源开发利用法律问题研究》:
总体来说,原始社会至封建王朝中期,海岛开发对象受生产力水平制约,主要集中于陆连岛和少数近岸岛;从明朝末期到民国政府时期,我国海岛开发的对象一直受政治影响而波动,虽已意识到部分远岸岛的价值,但开发范围仍局限于近岸岛;1949年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岛开发对象已由近岸岛延伸至远岸岛,且大多数沿岸、近岸海岛都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规划和开发。
(二)开发主体的转变
开发者是海岛开发的实践者和拓展者,从海岛开发几千年的历程中可以看出,我国海岛开发经历了从个人到国家,再由国家到多元主体的转变过程。
原始社会时期的贝类采拾以及夏商周时期的渔猎耕耘都是个人自发行为,因而一般都是沿海居民根据个人社会分工,制作生产工具,出海至岛上进行开发。从战国时期到各封建王朝,各诸侯王意识到了无居民海岛资源对于本属地及整个国家的重要价值,以分封王国或者国家政权的名义,组织民众进行开采利用,如官山海、盐铁专卖等。为加强中央集权,维持对海岛的控制权,各朝还设置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如水部司、都水监等掌管川泽之事,另徙民于岛、设户籍、建县制,增加海岛开发的力量,运用军民共治之法寓开发管理于一体。近代因帝国主义侵略、内战连绵,政府对海岛开发的主导行为有所懈怠,民间开发行为有所恢复,但终因时局动荡无法得到实质性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70年代,我国海岛开发仍以政府为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设海岛防线,民间虽有采石、挖沙、季节性捕鱼等活动,但都处于无序状态,大多未经法律承认或许可。20世纪90年代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通过沿海岛屿连接世界市场,国家逐步放宽无居民海岛开发限制,并相继颁布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等政策法规以及首批可开发无居民海岛名录。民间资本不断涌向无居民海岛,出现了许多“岛主”,开发主体转变为个人或单位,政府逐渐退出直接开发者行列,政府转变为制度、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
开发主体由个人变为政府,再由政府转向多元主体,既反映了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变化对无居民海岛开发行为的历史影响,也说明了我国海岛开发市场机制的逐步成熟。
(三)开发方式的提升
海岛的具体开发方式也随着时代而变迁,从拾贝、渔猎、晒盐,到采矿、移民开垦、航运交通,再向驻防、工业、空间仓储、旅游、科研、公共基础建设等转化,凸显了人类开发技术的提升。
原始社会时期,人类只能徒手采拾,或用石器进行初级渔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广泛利用无居民海岛滩涂进行晒盐,并利用铁制、铜制渔具进行捕捞,还出现了征收赋税的情况。封建王朝时期,部分适宜人类居住的海岛出现季节性居民,他们通常以渔业生产为生,因而海岛周围海域渔业养殖逐步发展,同时岛上丰富的矿产资源开始被大批量运用于民房、宫殿、工事建设。当时,还将扇贝、鲍鱼、珍珠等海产品及宝石作为珍贵的贡品敬献于君王。唐宋时期以及明永乐年间,中外交流频繁,海岛成为了海上航运、贸易的中转站,部分港口出现了“黄田港北水如天,万里风镐看贾船”的繁华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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