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进行时》:
(一)“法治”与“法制”
要明确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首先需要对“法制”和“法治”的概念作一简要的辨析。
法制即法律制度的简称,指的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与此相关的制度。法制是一个静态的、客观的规则体系;与之相比较,法治的内涵要丰富得多。法治不仅涵盖法制,包含静态的法的规则及体系之外,更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
法制在中国由来已久。夏制《禹刑》,秦之商鞅“改法为律”,历朝历代无不广颁刑法律令,亦均可称之为法制。中国古代亦有“法治”的概念,最早见诸先秦诸子的文献,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虽包含有许多积极的因素,但总体上仍仅是“以法为治”,视“法”为统治和驭民之工具而已。而现代的“法治”源于古希腊的哲学思想,成型于西方近现代民主政治,系近代西学东渐中之文化舶来品。现代之“法治”以“法律至上”为精神核心,强调“法律权威高于一切”的理念,具有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的价值内涵,这和中国传统之法制不可同日而语。
总体来看,“法制”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体现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的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既可以是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及于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的法,也可能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
与之相比较,“法治”所体现的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良好状态至少要包括这样一些基本要素: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即良法,系体现民众意志的法,体现主权在民和政治民主的原则;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法的约束力和规范力是完全的、绝对的,及于所有权力机关和个人,不应存在任何高于法律的权威;三是要建立和完备有序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遵循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划分国家权力,并能够在健全的司法体制下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意志与行为的自由。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的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是新时期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新时期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是突破了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遗留下来的人治思维。人治是与法治相对的概念,是指依靠个人意志来管理政权的一种政治主张。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上,牢牢占据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为人治传统提供了丰厚的土壤。孔子讲“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均是对人治思想的充分表达。儒家思想主张国家应由德才兼备的所谓贤人来治理。孔子讲“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孟子讲“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离娄上》,无不是把国家繁荣昌盛和人们安居乐业的希望寄托在贤明的君主身上。同时,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君主也总是希望通过道德教化的方式改造和管理官吏群体,以使国家机器能够顺利、系统地运转。“如是,则臣下百吏至于庶人,莫不修己而后敢安止,诚能而后敢受职”《荀子·君道篇》。至于民间社会,也充斥着浓重的清官情结,把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希望寄托在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官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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