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程序理念与制度结构解析》:
一 债权申报的意义
债权申报,指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定期间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或管理人呈报其债权,以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基础。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呈报债权,是债权申报的基本特征。
债权申报制度是为实现破产程序的基本要求而创制的一种纯粹的程序制度。凡债权人在法定期间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未申报债权的,就不能行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债权申报制度的直接目的在于,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及时地进行。但是,债权申报并非债权的确认,它只是债权人取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先决条件,至于债权人是否能够成为破产程序的当事人,还有待于债权申报后的债权调查和确认。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平等权益、实现债权申报制度所具有的意义,法律应当建立相应的债权申报的机制。
二 债权申报制度的功能
破产法所创债权申报制度,对实现破产程序的基本要求有重要意义。理论上,有破产程序的开始,就必须有债权申报,以保障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机会均等。破产程序的基本目标在于公正、及时、节俭地清理债权债务。公正,要求对每个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偏不倚,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平等、受偿机会均等。及时,要求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在尽可能合理的短时间内,终结破产程序。节俭,要求破产程序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各方,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支出以合理为必要,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免受进一步的损失。债权申报给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提供了平等的机会。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虽然可以根据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对债权人的存在取得初步了解,但是由于债务清册的记载,不能穷尽所有的债权人,故法院或者管理人不能根据债务清册来确定债权人人数,继而进行后续破产程序。债务清册上未记载的债权人,应当拥有与债务清册上记载的已知债权人无差别地选择参加破产程序的机会。为了给每一个债权人提供参加破产程序的平等机会,保障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利益,将欲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均吸收到破产程序中来,必须借助债权申报制度。债权申报使得每个债权人在机会相同的情况下,以最低的成本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
再者,破产程序的存在以多数债权人的存在为必要。破产程序开始后,若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只有一个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组成债权人会议运行破产程序,此时则有必要及时终结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因为在没有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的场合,以及仅有一个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场合,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足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不需借助破产程序来清理债权债务。破产案件涉及的债权人人数众多,如果允许每一个债权人自由选择参加破产程序的时机,破产程序就不能顺利及时地进行。没有债权申报,难以组成相对稳定的债权人会议。特别是,所有的债权人申报或主张的债权,均应当在债权人会议上予以调查,相当程度上可以避免个别确认债权费用的重复支出。破产法要求所有的债权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申报债权,以便管理人调查确认债权,迅速组成债权人会议运行破产程序,从而及时进行后续的破产程序。所以,债权申报有助于法院和管理人及时查明债权人的人数、状况,及时召集债权人会议,防止破产程序久拖不决,从而在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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