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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破产法:程序理念与制度结构解析:theory and practice analyses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191279
  • 作      者:
    邹海林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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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破产法:程序理念与制度结构解析》共分导论和九章,从破产程序结构、债权申报与调查、管理人中心主义、债权人自治、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破产程序中的权利、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等方面,系统全面研究了破产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破产法:程序理念与制度结构解析》列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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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破产法:程序理念与制度结构解析》:
  一 债权申报的意义
  债权申报,指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定期间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或管理人呈报其债权,以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基础。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呈报债权,是债权申报的基本特征。
  债权申报制度是为实现破产程序的基本要求而创制的一种纯粹的程序制度。凡债权人在法定期间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未申报债权的,就不能行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债权申报制度的直接目的在于,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及时地进行。但是,债权申报并非债权的确认,它只是债权人取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先决条件,至于债权人是否能够成为破产程序的当事人,还有待于债权申报后的债权调查和确认。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平等权益、实现债权申报制度所具有的意义,法律应当建立相应的债权申报的机制。
  二 债权申报制度的功能
  破产法所创债权申报制度,对实现破产程序的基本要求有重要意义。理论上,有破产程序的开始,就必须有债权申报,以保障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机会均等。破产程序的基本目标在于公正、及时、节俭地清理债权债务。公正,要求对每个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偏不倚,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平等、受偿机会均等。及时,要求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在尽可能合理的短时间内,终结破产程序。节俭,要求破产程序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各方,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支出以合理为必要,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免受进一步的损失。债权申报给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提供了平等的机会。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虽然可以根据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对债权人的存在取得初步了解,但是由于债务清册的记载,不能穷尽所有的债权人,故法院或者管理人不能根据债务清册来确定债权人人数,继而进行后续破产程序。债务清册上未记载的债权人,应当拥有与债务清册上记载的已知债权人无差别地选择参加破产程序的机会。为了给每一个债权人提供参加破产程序的平等机会,保障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利益,将欲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均吸收到破产程序中来,必须借助债权申报制度。债权申报使得每个债权人在机会相同的情况下,以最低的成本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
  再者,破产程序的存在以多数债权人的存在为必要。破产程序开始后,若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者只有一个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组成债权人会议运行破产程序,此时则有必要及时终结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因为在没有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的场合,以及仅有一个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场合,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足以解决所有的问题,不需借助破产程序来清理债权债务。破产案件涉及的债权人人数众多,如果允许每一个债权人自由选择参加破产程序的时机,破产程序就不能顺利及时地进行。没有债权申报,难以组成相对稳定的债权人会议。特别是,所有的债权人申报或主张的债权,均应当在债权人会议上予以调查,相当程度上可以避免个别确认债权费用的重复支出。破产法要求所有的债权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申报债权,以便管理人调查确认债权,迅速组成债权人会议运行破产程序,从而及时进行后续的破产程序。所以,债权申报有助于法院和管理人及时查明债权人的人数、状况,及时召集债权人会议,防止破产程序久拖不决,从而在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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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节 破产法的理念与制度
一 破产和破产观念
二 破产观念的发展
三 破产程序的特征
四 破产程序的性质
五 破产法的内容与结构
六 破产法的性质
七 破产法的渊源
八 破产立法主义
第二节 破产法的功能定位演变
第三节 我国破产法的制度创新
第四节 变革中的破产法
一 破产程序的制度重构与理念的实践适应性
二 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平衡机制
三 关联企业破产的相关问题
四 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具体规范设计
五 以重整程序制度为核心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

第一章 破产程序的结构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结构模式
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适用对象
一 基本原理: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
二 破产法对自然人的适用
三 破产法对法人的适用
四 我国破产法对合伙企业的适用
第三节 破产原因
一 破产原因
二 破产原因的立法例
三 不能清偿债务
四 不能清偿债务的构成要素
五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六 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
第四节 破产申请主义
一 破产程序与破产申请
二 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
三 债权人为破产申请人
四 破产申请的提出
第五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 破产申请的审查
二 非自愿破产申请的异议
三 破产申请的受理
四 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
五 破产程序的地域效力
第六节 破产程序的转换
一 破产清算向重整程序的转换
二 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相互转换
三 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的相互转换
四 重整程序向破产清算的转换

第二章 债权申报与调查
第一节 债权申报的程序价值
一 债权申报的意义
二 债权申报制度的功能
第二节 债权申报期限
一 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例
二 法院酌定债权申报期限
……
第三章 管理人中心主义
第四章 债权人自治
第五章 破产程序中的财产
第六章 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第七章 重整程序
第八章 和解程序
第九章 破产清算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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