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27971
  • 作      者:
    马克昌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6
收藏
内容介绍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是由马克昌教授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出版的有关西方刑法学说史的著作,它是在马克昌教授主编并由中国检察出版社于1996年出版的《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基础之上修订而成的。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是目前我国*系统深入,也是有关刑法学说史的著作,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好评,被公认为刑法学研究的典籍性、文献性著作。如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教授认为,“该书的研究有助于读者全面了解西方刑法学说和刑法思想,也有助于后人超出刑法学说的历史,面向刑法学研究的未来。”该著作曾荣获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2013年)、湖北省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2010年)。今年是马克昌先生诞辰九十周年,我们对该著作进行修订,以此纪念、缅怀敬爱的先生。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修订后为七章,在原有内容(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近代学派的刑法理论;后期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日本新派与旧派的刑法理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刑法理论)基础之上增加一章——“近代西方刑法学说的前奏:中世纪刑法学说对后世的影响”。
展开
精彩书摘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
  (三)关于罪与非罪
  霍布斯认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以国家法律作为衡量标准,而不能用道德规范或者用自然法的规则来作为依据。在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之前,首先须依自然法的规则来确定恶与非恶的界限。在他看来,最严重的犯罪就是破坏国家和政府、蔑视法庭、煽动群众闹事等。但是,他认为下列情况不为罪:(1)陷入仇敌之手后的反抗和自卫不为罪;(2)有必死的危险而做了某件事不为罪;(3)为救死而盗窃食物不为罪;(4)为了自卫而得兵器不为罪;(5)没有了解法律能力的人的行为不为罪。
  (四)关于刑罚
  1.刑罚的定义
  霍布斯认为对犯罪者要处以刑罚,并且对刑罚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论述:“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②即刑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对于法律的禁与令的为与不为,因而违反国法的人,所施加的痛苦,使他人知犯国法必受惩戒而守法。简言之,刑罚就是统治者对破坏国家法律的行为人所施加的一种痛苦。根据刑罚的定义,霍布斯推导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刑罚权力来自于国家(公共当局).私人报复或对私人进行的侵害,都不能称为刑罚。第二,对犯罪行为才能施加刑罚,如果未经公开定罪就施加痛苦,不能称为刑罚,因为据以施加惩罚的行为应当首先由公共当局加以审判确定为犯罪行为。第三,不是为了使罪犯服从法律或通过惩戒罪犯使其他人服从法律的目的或没有这种可能性时,所施加的一切痛苦都不是刑罚。第四,量刑要适当,罚必当罪,即罪刑相应,逾量之罚不是惩罚。第五,罪刑法定,在法律未制定前所施加的惩罚不是刑罚。
  2.刑罚的种类
  霍布斯将惩罚分为神的惩罚(神罚)与人的惩罚(人罚)。神罚就是自然的惩罚,由违反、破坏自然法而来。人罚是根据统治者的命令所施加的惩罚,分为体刑、财产刑、名誉刑、监禁和放逐等,或者是它们的混合。体刑是根据施刑者的意愿直接施加在身体上的刑罚,如鞭笞、伤害、死刑等。财产刑不仅是剥夺一定数量的金钱,而且也包括剥夺土地或任何其他一般以金钱买买的财物。名誉刑就是施加某种国家使之成为不名誉的损害,或者剥夺某种国家使之成为荣誉的利益。监禁就是一个人被公共当局剥夺自由的情形。放逐就是一个人为了一种罪行而被判处离开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其中的一部分,并永远或在规定时期内不得返回的办法。
  3.刑罚的目的
  霍布斯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畏之以威”,使犯罪行为人知道犯罪要受到惩罚,从而能守法。在这里他明确强调刑罚对预防犯罪和教育、挽救犯罪者的作用,即“统治者之赏罚,施之必须得其当”,主张罪刑不仅要法定、要相适应,而且量刑要适当、罚必当罪,反对量刑过轻、过重的现象,如果刑罚轻于罪行便不能达到刑罚的目的。
  ……
展开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的前奏:中世纪刑法学说对后世的影响
第一节 颠覆与传承:中世纪与近代刑法学说之整体关联
一、中世纪与近代分界点的选择
二、启蒙时代刑法“鼎革”的二重含义
第二节 由近现代立场回望中世纪刑法的公正视角
一、以辩证视角看待中世纪刑法思想中的落后因素:以重刑倾向与法的理性化为例
二、历史地看待中世纪刑法的“负资产”:以“神明裁判”制度为例
三、对中世纪刑法中持续影响至今的因素进行“全貌”考察:以“纠问式审判模式”为例
第三节 刑法思想史视角下的日耳曼法、罗马法、教会法
一、中世纪刑法思想的两大渊源
二、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反差关系及其对于后世刑法的意义
三、教会法与罗马法的亲缘关系及其对刑法的意义
第四节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一教会法中若干刑法思想的变迁轨迹及其近代展开
一、刑法的公法化之路:由日耳曼法走向罗马法-教会法的变迁举隅之一
二、中世纪刑法中的主观要素与责任:由日耳曼法走向罗马法一教会法的变迁举隅之二

第二章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第一节 启蒙思想与近代刑法学
一、刑法与宗教分离
二、罪刑法定
三、客观主义
四、罪刑相称
五、目的论的刑罚观
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 荷兰和英国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一、格老秀斯的刑法思想
二、霍布斯的刑法思想
三、洛克的刑法思想
第三节 法国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一、孟德斯鸠的刑法思想
二、法国百科全书派的刑法思想
三、卢梭的刑法思想

第三章 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
第一节 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概说
一、罪刑法定主义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刑罚人道主义
四、意志自由论
五、道义责任论
六、客观主义
第二节 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
……

第四章 近代学派的刑法理论
第五章 后期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
第六章 日本新派和旧派的刑法理论
第七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刑法理论

后记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