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
(一)完善讯问笔录的制作
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制作的记载讯问全部过程,包括讯问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以及侦查人员提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等重要内容的法律文书。讯问笔录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没有对所有案件均适用的情况下,讯问笔录将在较长时期内作为固定讯问过程和内容的重要方式,甚至是固定没有进行录音录像的讯问的唯一方式;二是讯问笔录作为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的载体,相较于录音录像资料,其不仅能够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证据,还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新刑诉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对讯问过程中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予以排除,作为固定讯问过程及内容的重要方式,甚至是某些案件的唯一方式,讯问笔录能否准确、客观地记录讯问全部情况,是能否排除讯问过程中取得的非法证据的关键。但如果新刑诉法在施行后继续采取传统的侦查讯问笔录制作方式,便可能很难保证其准确性和客观性。以往在侦查机关进行的讯问通常是在仅有2名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场的情况下(在看守所讯问,通常犯罪嫌疑人有看守所法警陪同),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并自行独立制作笔录。从准确性来看,侦查人员并不是专业的速记人员,在强度很高的讯问过程中,既要负责讯问又需要进行记录,一方面很难保证记录的全面、翔实和准确,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要分心记录而影响到讯问的效率。特别是新刑诉法规定讯问最长能够进行24个小时,这类需要进行长时间讯问的案件属于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案件,也就是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收押到看守所,讯问一般是在侦查机关并按照上述传统的方式进行的,持续24个小时的讯问需要记录的内容更多,侦查人员记录专业性不强的弊端就暴露得更明显。从客观性来看,侦查讯问过程缺少第三方的监督,特别是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是在侦查机关自行确定的地点进行,通常是在侦查机关的办公场所内部,因此初期的行为过程可以说是完全封闭的。在侦查机关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拘留犯罪嫌疑人24个小时并移交看守所羁押之后,讯问场所将移到看守所,但即使如此,在看守所讯问室的在场法警也不承担监督讯问的职责,且在现行法律下,看守所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也就很难起到监督侦查人员讯问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讯问人员如果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他自己也不会将其记录到笔录中,其客观性自然得不到保障。笔者认为,为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顺利实施,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讯问笔录制度进行完善:一是在侦查讯问中引人类似于法庭审理书记员的角色,由专业速记人员负责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记录,这样既保证了讯问笔录的制作质量,也可以将侦查人员从繁琐的记录工作中解脱出来,更集中地进行讯问,提高讯问效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证讯问笔录客观性的作用。二是侦查人员还可以合理使用录音录像,在讯问完成后可以立即通过录音录像资料对讯问笔录可能存在记录不清楚、不完整的地方予以补全,再交由犯罪嫌疑人核对签字。三是尽快确立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制度,由辩护律师协助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并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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